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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 B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 C 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 D 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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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外國國籍之繼承爭議時,請同學優先思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準據法選擇的核心規範:對於「繼承權」之有無及其實體法律效果,究竟應以繼承人 $H$ 之本國法為基準,還是應回歸被繼承人 $P$ 死亡時之本國法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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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涉外民事法律核心!

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涉外法律適用」與「民法繼承編」的交叉運用,你能迅速鎖定準據法原則,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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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繼承準據法
💡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時效依權利發生所適用之法律。
比較維度 繼承法律關係 VS 消滅時效
準據法條文 涉外民訴法第58條 涉外民訴法第20條
決定標準 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 權利發生所適用之法
法律性質 實體法(屬人法) 實體法(非程序法)
💬兩者均屬實體法事項,繼承採屬人法,時效則採權利關係之準據法。
🧠 記憶技巧:繼承看死者國籍,時效跟著權利走。
⚠️ 常見陷阱:誤將「消滅時效」定性為程序事項而選用法院地法,或誤採繼承人國籍作為準據法。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定性 平等互惠原則與土地法繼承限制 涉外法律定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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