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我國人甲於 A 國無權占有 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 B 物回臺,就甲對 B 物之物權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
- B 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 B 物之原所在地 A 國法而定
- C B 物乃運送中之物,故依目的地法,即我國法決定
- D 甲是否可以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之時效起始日應自回臺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事實(例如權利取得的計時器)在甲國開始,卻在乙國才可能終結時,從權利歸屬的安定性與現實管轄的角度來看,應由『最初發生地』還是『法律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法律來作最後的把關,才最能反映物權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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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動產物權取得時效」的法律適用。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然而,當動產跨國移動且「時效尚未完成」時,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其時效之完成應依目的地法(即新所在地法)。因甲將 B 物帶回臺灣時時效仍在進行中,故應適用我國法決定是否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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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變動準據法
💡 動產跨國移動後,其物權之取得與變動依目的所在地法決定。
🔗 動產物權所在地變更之法律適用流程
- 1 原始狀態 — 物位於 A 國,物權效力暫依 A 國法
- 2 所在地變更 — 甲攜物回臺,發生跨國移動之事實
- 3 法條適用 — 依涉民法第39條適用「目的所在地法」
- 4 法律效果 — 由我國法(目的地法)判斷所有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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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變更前已成就之物權效力(如已完成時效取得),則不受變更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