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我國人甲於 A 國無權占有 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 B 物回臺,就甲對 B 物之物權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
  • B 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 B 物之原所在地 A 國法而定
  • C B 物乃運送中之物,故依目的地法,即我國法決定
  • D 甲是否可以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之時效起始日應自回臺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事實(例如權利取得的計時器)在甲國開始,卻在乙國才可能終結時,從權利歸屬的安定性與現實管轄的角度來看,應由『最初發生地』還是『法律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法律來作最後的把關,才最能反映物權的現狀?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動產物權取得時效」的法律適用。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然而,當動產跨國移動且「時效尚未完成」時,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其時效之完成應依目的地法(即新所在地法)。因甲將 B 物帶回臺灣時時效仍在進行中,故應適用我國法決定是否取得所有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動產物權變動準據法
💡 動產跨國移動後,其物權之取得與變動依目的所在地法決定。

🔗 動產物權所在地變更之法律適用流程

  1. 1 原始狀態 — 物位於 A 國,物權效力暫依 A 國法
  2. 2 所在地變更 — 甲攜物回臺,發生跨國移動之事實
  3. 3 法條適用 — 依涉民法第39條適用「目的所在地法」
  4. 4 法律效果 — 由我國法(目的地法)判斷所有權爭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變更前已成就之物權效力(如已完成時效取得),則不受變更影響。
🧠 記憶技巧:物權找地頭,變動看目的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B,誤認為應適用「原因事實發生時」的所在地法;或誤選 C,混淆了「私自攜回」與「依契約運送」的差別。
運送中之物 (涉民法§41) 時效取得之性質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私法上物權法律適用:準據法、取得、及保護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