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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在 A 國向我國人乙購買存放於 B 國之名畫一幅,約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甲並於 C 國將價金直接交給乙。如該契約無效,乙拒不交付該畫,甲乃向我國法院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關於本案,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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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原本是基於一個「特定的法律計畫」而進行交易,且已經協議好該計畫受哪國法律管轄,當這個計畫不幸失敗導致資產移轉失合法性時,我們應該重新尋找一個地理上的物理發生地,還是該尊重雙方最初對這段關係所設定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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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顯示你對國際私法中債之關係的準據法有著相當透徹的理解。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本題的核心在於釐清不當得利的發生原因。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本文,不當得利原則上適用「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第24條但書,應適用「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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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 不當得利依受利益地法,但契約無效時依契約法。
比較維度 一般不當得利 VS 因法律行為無效之不當得利
法條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本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但書
準據法決定 受利益地法 該法律行為應適用之法
適用情境 非基於給付(如誤取) 基於給付(如契約失效)
💬當不當得利與既有契約關係相關時,準據法應與契約法一致以維持法律安定。
🧠 記憶技巧:涉外不當得利:一般看受利地,契約無效隨行為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受利益地」(畫作所在地 B 國)或「給付地」(價金給付地 C 國),忽略第24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
無因管理準據法 侵權行為準據法 意思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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