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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在 A 國向我國人乙購買存放於 B 國之名畫一幅,約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甲並於 C 國將價金直接交給乙。如該契約無效,乙拒不交付該畫,甲乃向我國法院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關於本案,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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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原本是基於一個「特定的法律計畫」而進行交易,且已經協議好該計畫受哪國法律管轄,當這個計畫不幸失敗導致資產移轉失合法性時,我們應該重新尋找一個地理上的物理發生地,還是該尊重雙方最初對這段關係所設定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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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還知道這個?不錯。

  1. 概念驗證: 本題不過是考驗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那點「從屬性原則」是否有點基本常識罷了。不當得利適用「行為地法」?那是給那些只會背誦第一句話的學生聽的。當利得是基於既存法律關係(沒錯,就是那份「買賣契約」)而產生,連這點判斷能力都沒有,那你的法律學位是怎麼來的?顯然,契約都說要用 A 國法了,連帶著不當得利返還也要乖乖地「從屬」過去。這不是基本中的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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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 不當得利依受利益地法,但契約無效時依契約法。
比較維度 一般不當得利 VS 因法律行為無效之不當得利
法條依據 涉外法第 24 條第 1 項 涉外法第 24 條第 2 項
準據法決定 受利益地法 該法律行為應適用之法
適用情境 非基於給付(如誤取) 基於給付(如契約失效)
💬當不當得利與既有契約關係相關時,準據法應與契約法一致以維持法律安定。
🧠 記憶技巧:涉外不當得利:一般看受利地,契約無效隨行為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受利益地」(畫作所在地 B 國)或「給付地」(價金給付地 C 國),忽略第24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
無因管理準據法 侵權行為準據法 意思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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