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應僅採事實發生地法
- B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有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者,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者,應分別為其定準據法
- C 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為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 D 非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利益之受領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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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原本因為一份契約而發生金錢往來,後來發現契約無效而產生返還請求權,此時「契約原本約定的法律」與「單純發生給付行為的地點」,哪一個與這件糾紛的關聯性更強?為什麼法律會需要針對「因為還債而給付」與「莫名其妙撿到錢」這兩種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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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關於「法定之債」準據法的決定,主要鑑別考生是否掌握法條對不當得利類型的細緻區分,具有一定的難度,你能精準作答,代表觀念十分紮實。
不當得利準據法之決定
關於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其準據法的決定並非單純適用單一連結點,而是採「利益受領地法為原則、給付型適用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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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準據法
💡 依不當得利之發生類型(給付或非給付)分別決定準據法。
| 比較維度 | 給付型不當得利 | VS |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
|---|---|---|---|
| 法條依據 | 第24條但書 | — | 第24條本文 |
| 準據法標準 | 基礎法律關係之法律 | — | 利益之受領地法 |
| 常見情境 | 誤認債務存在而給付 | — | 因他人侵權或自然力 |
💬現行法採二分法,依發生原因決定適用給付關係法或受領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