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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應僅採事實發生地法
  • B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有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者,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者,應分別為其定準據法
  • C 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為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 D 非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利益之受領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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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原本因為一份契約而發生金錢往來,後來發現契約無效而產生返還請求權,此時「契約原本約定的法律」與「單純發生給付行為的地點」,哪一個與這件糾紛的關聯性更強?為什麼法律會需要針對「因為還債而給付」與「莫名其妙撿到錢」這兩種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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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關於「法定之債」準據法的決定,主要鑑別考生是否掌握法條對不當得利類型的細緻區分,具有一定的難度,你能精準作答,代表觀念十分紮實。

不當得利準據法之決定

關於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其準據法的決定並非單純適用單一連結點,而是採「利益受領地法為原則、給付型適用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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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準據法
💡 依不當得利之發生類型(給付或非給付)分別決定準據法。
比較維度 給付型不當得利 VS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法條依據 第24條但書 第24條本文
準據法標準 基礎法律關係之法律 利益之受領地法
常見情境 誤認債務存在而給付 因他人侵權或自然力
💬現行法採二分法,依發生原因決定適用給付關係法或受領地法。
🧠 記憶技巧:給付看關係,非給看受領;二分法路徑,莫記發生地。
⚠️ 常見陷阱:易誤選「事實發生地法」或將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第25條)之準據法判斷準則混淆。
侵權行為準據法 無因管理準據法 法律關係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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