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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應僅採事實發生地法
  • B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有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者,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者,應分別為其定準據法
  • C 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為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 D 非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利益之受領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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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原本因為一份契約而發生金錢往來,後來發現契約無效而產生返還請求權,此時「契約原本約定的法律」與「單純發生給付行為的地點」,哪一個與這件糾紛的關聯性更強?為什麼法律會需要針對「因為還債而給付」與「莫名其妙撿到錢」這兩種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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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不當得利準據法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有深入理解,專業實力紮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當得利準據法
💡 依不當得利之發生類型(給付或非給付)分別決定準據法。
比較維度 給付型不當得利 VS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法條依據 第22條第1項 第22條第2項
準據法標準 基礎法律關係之法律 利益之受領地法
常見情境 誤認債務存在而給付 因他人侵權或自然力
💬現行法採二分法,依發生原因決定適用給付關係法或受領地法。
🧠 記憶技巧:給付看關係,非給看受領;二分法路徑,莫記發生地。
⚠️ 常見陷阱:易誤選「事實發生地法」或將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第25條)之準據法判斷準則混淆。
侵權行為準據法 無因管理準據法 法律關係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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