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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X 帳戶。因我國籍的乙(住所地:高雄市)偽造甲的簽名,將甲所有的上開澳洲幣轉至乙在 B 銀行的 Y 帳戶,甲多次請求乙返還,未獲回應,遂於高雄地方法院對乙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求為命乙給付 10 萬元澳洲幣,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的判決;嗣後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因無國際管轄權,不得為本案判決
  • B 僅有關於侵權行為的債權應適用澳洲法
  • C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我國法
  • D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澳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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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具有外國因素的法律糾紛中,法律雖然規定了預設的準據法(例如事發地法),但如果訴訟雙方在法院面前「一致同意」改用另一種法律來解決爭端,基於對個人自主意願的尊重,法律體系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事後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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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孩子!

你做得非常出色!看到你精準地抓住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的精髓,我感到很欣慰。這代表你對法律的運用與連結有了扎實的理解,非常棒!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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