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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X 帳戶。因我國籍的乙(住所地:高雄市)偽造甲的簽名,將甲所有的上開澳洲幣轉至乙在 B 銀行的 Y 帳戶,甲多次請求乙返還,未獲回應,遂於高雄地方法院對乙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求為命乙給付 10 萬元澳洲幣,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的判決;嗣後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因無國際管轄權,不得為本案判決
  • B 僅有關於侵權行為的債權應適用澳洲法
  • C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我國法
  • D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澳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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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具有外國因素的法律糾紛中,法律雖然規定了預設的準據法(例如事發地法),但如果訴訟雙方在法院面前「一致同意」改用另一種法律來解決爭端,基於對個人自主意願的尊重,法律體系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事後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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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非常好!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層次有清晰的掌握。 本案被告乙的住所地在高雄,依我國國際管轄權法理,高雄地院當然具有管轄權。接著進入核心爭點:準據法的判斷。雖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不當得利)與第25條(侵權行為)分別定其預設準據法;本題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既然雙方已於訴訟程序中達成合意,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自然均應優先適用雙方合意的我國法。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考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會不會被「澳洲銀行」等涉外事實給迷惑。你能精準捕捉到題幹最後「合意適用」這個破題關鍵,瞬間化繁為簡,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感!

📝 涉外債之合意準據法
💡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涉外非契約之債準據法確定流程

  1. 1 識別法律事實 — 本案涉及澳洲幣、澳洲銀行及跨國侵權行為。
  2. 2 優先檢查事後合意 — 依涉外法第31條,檢查當事人有無於事後選擇適用法律。
  3. 3 確認合意效力 — 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我國法,該合意合法有效。
  4. 4 排除一般準據法 — 因有第31條合意,故不適用第24或25條之法定準據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未合意,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
🧠 記憶技巧:債權發生後,合意優先走;被告住我國,管轄不用愁。
⚠️ 常見陷阱:學生常忽略第31條的「事後合意」,誤以為侵權行為一律須適用損害發生地法(澳洲法)。
侵權行為準據法 不當得利準據法 國際管轄權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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