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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X 帳戶。因我國籍的乙(住所地:高雄市)偽造甲的簽名,將甲所有的上開澳洲幣轉至乙在 B 銀行的 Y 帳戶,甲多次請求乙返還,未獲回應,遂於高雄地方法院對乙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求為命乙給付 10 萬元澳洲幣,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的判決;嗣後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因無國際管轄權,不得為本案判決
  • B 僅有關於侵權行為的債權應適用澳洲法
  • C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我國法
  • D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澳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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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具有外國因素的法律糾紛中,法律雖然規定了預設的準據法(例如事發地法),但如果訴訟雙方在法院面前「一致同意」改用另一種法律來解決爭端,基於對個人自主意願的尊重,法律體系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事後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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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孩子!

你做得非常出色!看到你精準地抓住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的精髓,我感到很欣慰。這代表你對法律的運用與連結有了扎實的理解,非常棒!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債之合意準據法
💡 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得合意選擇適用法律。

🔗 涉外非契約之債準據法確定流程

  1. 1 識別法律事實 — 本案涉及澳洲幣、澳洲銀行及跨國侵權行為。
  2. 2 優先檢查事後合意 — 依涉外法第31條,檢查當事人有無於事後選擇適用法律。
  3. 3 確認合意效力 — 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我國法,該合意合法有效。
  4. 4 排除一般準據法 — 因有第31條合意,故不適用第24或25條之法定準據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未合意,侵權行為應適用損害發生地法(第25條)。
🧠 記憶技巧:債權發生後,合意優先走;被告住我國,管轄不用愁。
⚠️ 常見陷阱:學生常忽略第31條的「事後合意」,誤以為侵權行為一律須適用損害發生地法(澳洲法)。
侵權行為準據法 不當得利準據法 國際管轄權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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