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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人甲與乙參加旅行團出國旅遊,在印度時兩人大打出手,回國後,甲告乙傷害並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印度,故我國法院應以印度法為準據法
  • B 甲與乙於起訴後得約定以印度法為準據法
  • C 由於甲、乙均為我國國民,旅遊之出發地及終點皆為我國,故應依我國法
  • D 若當事人無法就印度法為舉證,我國法院只好以法庭地法替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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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位來自同一個家庭的人,在國外旅行時發生糾紛,回到家鄉處理時,法院應該優先考慮發生地的風土民情,還是考慮這兩個人原本就共同生活、且最熟悉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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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本題測驗涉外侵權行為的準據法選擇,實務上這類跨國旅遊糾紛相當常見,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體系掌握得很紮實。

涉外侵權之關係最切例外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侵權行為原則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本件行為地雖在印度,且現行條文並未明文以「雙方國籍」做為例外適用的絕對標準,但甲、乙皆為我國國民,加上整趟旅遊的出發地與終點都在我國,綜合這些客觀連結因素,我國法顯然是本案「關係最切」的法律,故應適用我國法,因此選項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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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 侵權行為準據法採行為地法原則,但有共同國籍或合意之例外。

🔗 侵權行為準據法選取流程

  1. 1 事後合意 — 依涉民§31,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非依§25第3項,亦非得合意適用任一特定外國法。
  2. 2 共同關係 — 依涉民§25但書,判斷是否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現行第25條無第2項,亦無「共同國籍或住所」當然適用共同法之明文。
  3. 3 行為地法 — 若無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依涉民法第25條前段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現行第25條無第1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行為地與損害發生地不同時,以何者為準?
🧠 記憶技巧:侵權準據三階選:一選行為地,二選共同國,三選事後合意。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共同國籍」或「共同住所」的優先適用條款,而直接選取行為地法(印度法)。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無因管理之準據法 涉外契約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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