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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人甲與乙參加旅行團出國旅遊,在印度時兩人大打出手,回國後,甲告乙傷害並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印度,故我國法院應以印度法為準據法
  • B 甲與乙於起訴後得約定以印度法為準據法
  • C 由於甲、乙均為我國國民,旅遊之出發地及終點皆為我國,故應依我國法
  • D 若當事人無法就印度法為舉證,我國法院只好以法庭地法替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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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位來自同一個家庭的人,在國外旅行時發生糾紛,回到家鄉處理時,法院應該優先考慮發生地的風土民情,還是考慮這兩個人原本就共同生活、且最熟悉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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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同學,能從侵權的條文中撈出「例外規定」?不錯嘛,至少沒被「原則」這種入門級陷阱絆倒。

  1. 觀念驗證: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侵權原則上適用「行為地法」?這誰都知道。但如果當事人「同為我國人」,而且關係明顯與我國連結更緊密(例如旅行團都是在台灣簽的),難道還要去適用印度的法律嗎?別傻了。甲、乙都是台灣人,契約在台灣,這連結點還不夠明顯嗎?所以當然是適用我國法,把印度法晾在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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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 侵權行為準據法採行為地法原則,但有共同國籍或合意之例外。

🔗 侵權行為準據法選取流程

  1. 1 事後合意 — 依涉民§25 III,行為後是否合意適用特定法?
  2. 2 共同關係 — 依涉民§25 II,雙方是否有共同國籍或住所?
  3. 3 行為地法 — 若無上述情形,回歸涉民§25 I 適用行為地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行為地與損害發生地不同時,以何者為準?
🧠 記憶技巧:侵權準據三階選:一選行為地,二選共同國,三選事後合意。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共同國籍」或「共同住所」的優先適用條款,而直接選取行為地法(印度法)。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無因管理之準據法 涉外契約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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