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人甲與乙參加旅行團出國旅遊,在印度時兩人大打出手,回國後,甲告乙傷害並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印度,故我國法院應以印度法為準據法
- B 甲與乙於起訴後得約定以印度法為準據法
- C 由於甲、乙均為我國國民,旅遊之出發地及終點皆為我國,故應依我國法
- D 若當事人無法就印度法為舉證,我國法院只好以法庭地法替代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若兩位來自同一個家庭的人,在國外旅行時發生糾紛,回到家鄉處理時,法院應該優先考慮發生地的風土民情,還是考慮這兩個人原本就共同生活、且最熟悉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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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同學,能從侵權的條文中撈出「例外規定」?不錯嘛,至少沒被「原則」這種入門級陷阱絆倒。
- 觀念驗證: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侵權原則上適用「行為地法」?這誰都知道。但如果當事人「同為我國人」,而且關係明顯與我國連結更緊密(例如旅行團都是在台灣簽的),難道還要去適用印度的法律嗎?別傻了。甲、乙都是台灣人,契約在台灣,這連結點還不夠明顯嗎?所以當然是適用我國法,把印度法晾在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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