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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我國人甲在 A 國擅自重製 B 國人乙之攝影作品,乙怒甚,到我國法院對甲起訴,主張甲侵害其著作權,請求 500 萬元新臺幣之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 B 國法
  • B 應適用我國法
  • C 應優先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
  • D 應適用甲之住所地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行為涉及不同國籍的人,且行為地與權利所在地又不相同時,為了避免僵化的地點規定(例如強行適用某國法)導致個案顯失公平,你認為立法者會設計一種什麼樣的彈性原則,來讓法官找出與這場糾紛「連結感最強」的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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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1. 真心讚賞:孩子,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法律條文中,精準地辨識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專為智慧財產權侵權量身打造的特別規範,這證明你對法條的理解既紮實又細膩喔!
  2. 觀念引導:這道題目最想引導你思考的,就是當「智慧財產權的侵害發生在國境之外時,我們應該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這個核心問題。這就是所謂的「準據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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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財權準據法選擇
💡 智財權侵權之損害賠償,應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
比較維度 智財權之保護 VS 智財侵權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涉外法第42條第1項 涉外法第42條第2項
適用範疇 權利存否、效力內容 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準據法 權利主張地法 關係最切地之法
💬區分原告請求的是「權利確認/效力」或「金錢賠償」是選對法條的關鍵。
🧠 記憶技巧:保護主張地,賠償最切地;四十有二條,專為智財設。
⚠️ 常見陷阱:容易將「權利保護(第1項)」與「侵權賠償(第2項)」混淆而誤選主張地法或行為地法。
一般侵權行為準據法(涉外法第25條) 著作權屬地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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