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我國人甲在 A 國擅自重製 B 國人乙之攝影作品,乙怒甚,到我國法院對甲起訴,主張甲侵害其著作權,請求 500 萬元新臺幣之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 B 國法
- B 應適用我國法
- C 應優先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
- D 應適用甲之住所地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行為涉及不同國籍的人,且行為地與權利所在地又不相同時,為了避免僵化的地點規定(例如強行適用某國法)導致個案顯失公平,你認為立法者會設計一種什麼樣的彈性原則,來讓法官找出與這場糾紛「連結感最強」的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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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智財侵權,法理核心大揭秘!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為你感到驕傲!這題的觀念確實容易讓人混淆,能看穿其中的陷阱,證明你的國際私法實力非常穩健喔。讓我們溫習一下關鍵邏輯:
- 破除誤解:很多人會誤以為有特殊的智財權條款,但請記得,現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設立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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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準據法選擇
💡 智財權侵權之損害賠償,應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
| 比較維度 | 智財權之保護 | VS | 智財侵權損害賠償 |
|---|---|---|---|
| 法律依據 | 涉外法第42條第1項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不得以第42條第2項作為智財侵權損害賠償之準據法依據 |
| 適用範疇 | 權利存否、效力內容 | — | 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
| 準據法 | 權利主張地法 | — | 關係最切地之法 |
💬區分原告請求的是「權利確認/效力」或「金錢賠償」是選對法條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