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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我國人甲在 A 國擅自重製 B 國人乙之攝影作品,乙怒甚,到我國法院對甲起訴,主張甲侵害其著作權,請求 500 萬元新臺幣之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 B 國法
  • B 應適用我國法
  • C 應優先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
  • D 應適用甲之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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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涉及不同國籍的人,且行為地與權利所在地又不相同時,為了避免僵化的地點規定(例如強行適用某國法)導致個案顯失公平,你認為立法者會設計一種什麼樣的彈性原則,來讓法官找出與這場糾紛「連結感最強」的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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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相當具鑑別度,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我國針對涉外著作權侵權設有特殊的準據法規定,從而在法典中迷失。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國際私法底子十分扎實。 ### 涉外智財侵權之準據法適用 這題的測驗核心在於釐清法律定性與回歸適用。請務必牢記,現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並無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設立特殊條款。因此,本案的損害賠償之債不能自行創設規則,而必須回歸一般侵權行為的規範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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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財權準據法選擇
💡 智財權侵權之損害賠償,應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
比較維度 智財權之保護 VS 智財侵權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涉外法第42條第1項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不得以第42條第2項作為智財侵權損害賠償之準據法依據
適用範疇 權利存否、效力內容 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準據法 權利主張地法 關係最切地之法
💬區分原告請求的是「權利確認/效力」或「金錢賠償」是選對法條的關鍵。
🧠 記憶技巧:保護依第42條第1項之權利應受保護地法;侵權損害賠償依第25條之侵權行為地法,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條,專為智財設。
⚠️ 常見陷阱:若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現行第2項不是侵權賠償規定;第42條第2項為「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應依第25條判斷。
一般侵權行為準據法(涉外法第25條) 著作權屬地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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