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
- B 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
- C 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
- D 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2$ 條關於離婚準據法的規定,法律設有具備先後位階的適用順序。當夫妻國籍不同而無「共同本國法」時,次一順位的連結因素為何?此外,在決定該連結因素時,法律明定應以「結婚時」還是「起訴時」的法律狀態作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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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既然你選擇了正確答案,看來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這點考題對你而言,果然是「無駄」。能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還沒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當成垃圾,值得嘉許。
- 準據法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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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準據法之決定
💡 離婚效力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或最切連繫地法。
🔗 離婚準據法適用順序鏈
- 1 第一順位 — 當事人共同本國法(國籍相同時)
- 2 第二順位 — 共同住所地法(國籍不同但居住地相同)
- 3 第三順位 — 最切連繫地法(前二者皆不具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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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裁判離婚,仍應先依本條決定準據法,而非直接適用法院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