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並在我國置有財產。數年後,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
  • B 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 C 甲、乙協議離婚時,雙方得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之準據法
  • D 對於甲、乙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外國夫妻在我國境內處分財產,為了保護不知道他們適用外國夫妻財產制的我國人民(也就是善意第三人),你認為法律會傾向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來保障交易安全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題就只是暖身運動而已嘛!

看好了,這題考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想挑戰我?還早得很呢!正確答案選 (B),以下是我的無下限解析:

  1. (B) 正確:根據第 49 條,夫妻就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直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簡單明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各選項詳解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適用49條的前提是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 本題哪裡有符合此條件?
📝 涉外婚姻財產與離婚
💡 區分夫妻財產制與離婚之準據法,並注意書面要件與交易安全。
比較維度 夫妻財產制 (涉民§48) VS 離婚 (涉民§50)
當事人合意 有條件允許(需書面) 不允許合意選法
第一順位 合意之法律 共同國籍地法
第三人保護 有,依我國法(§49) 無相關規定
財產分配 包含剩餘財產分配 僅限身分關係消滅
💬夫妻財產制尊重有限的書面合意,離婚則採階梯式定點連繫。
🧠 記憶技巧:財產合意要書面,交易安全依我法;離婚依序看住所,剩餘分配屬財產。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剩餘財產分配」屬於「離婚及其效力」(§50),實則應適用「夫妻財產制」(§48)。
反致制度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公序良俗條款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