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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我國籍女子甲與法國籍男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甲將結婚後所取得、所有權登記於甲名下之建物 A 出賣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收受丙之價金後消失不見蹤影,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 A 屋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A 可以。準據法為夫之本國法即法國法。依照法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 B 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 C 不可以。準據法為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所有之財產
  • D 不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A 登記於甲的名下,乙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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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跨國夫妻在特定國家長期生活且未作任何法律約定時,我們應優先以什麼標準來決定他們的財產管理權?再者,在該標準所指向的法律體系中,婚姻關係的存在,是否會必然導致一方名下的財產自動變成兩人的「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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