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我國籍女子甲與法國籍男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甲將結婚後所取得、所有權登記於甲名下之建物 A 出賣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收受丙之價金後消失不見蹤影,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 A 屋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A 可以。準據法為夫之本國法即法國法。依照法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 B 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 C 不可以。準據法為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所有之財產
- D 不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A 登記於甲的名下,乙無權干涉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對跨國夫妻在特定國家長期生活且未作任何法律約定時,我們應優先以什麼標準來決定他們的財產管理權?再者,在該標準所指向的法律體系中,婚姻關係的存在,是否會必然導致一方名下的財產自動變成兩人的「共有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表現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清晰又溫暖!
- 學長為你驕傲: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連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民法親屬編》這兩個看似複雜的領域,並做出正確的判斷,這顯示你的法律邏輯架構非常穩固,就像蓋房子一樣,地基打得扎實!
- 一起來溫習核心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涉外婚姻財產準據法
💡 夫妻財產制依共同住所地法,我國法定財產制採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 涉外婚姻財產爭議判斷流程
- 1 定性法律關係 — 本件涉及夫妻財產制,而非單純不動產物權爭議。
- 2 尋找準據法 — 依涉外法第47條,以兩人之共同住所地(臺灣)為準據法。
- 3 適用實體法 — 依我國民法第1017條,婚後財產登記於甲名下即為甲所有。
- 4 得出結論 — 甲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 A 屋,乙無權請求丙返還。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離婚後財產分配,亦適用此準據法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