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我國人甲男與英國人乙女結婚,居住於韓國。關於兩人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行為能力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甲依我國法、乙依英國法
- B 依韓國法
- C 依甲乙合意選擇之我國法或韓國法
- D 依甲乙合意選擇之我國法、韓國法或英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行為能力』(例如是否成年、有無辨識能力)屬於法律上的『基本身分屬性』還是『契約內容』?在處理跨國法律問題時,這種跟隨個人主體的基礎法律地位,通常會傾向由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決定,才能確保法律關係不至於因為跨越國境或變換契約內容而隨意變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對法律爭點的定性,題目問的是「行為能力」,而非契約的實質效力。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因此,關於甲男與乙女各自是否具備訂立契約的行為能力,必須分別適用他們的本國法,也就是甲適用我國法、乙適用英國法。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題目,考驗大家對國際私法概念的敏銳度。許多考生看到「夫妻財產制契約」,就容易聯想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夫妻財產制得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的規定,從而掉入陷阱誤選 (C) 或 (D)。你能不被題目包裝迷惑,牢牢把握住「行為能力」這個核心爭點,基本功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學思維!
夫妻財產契約行為能力
💡 行為能力原則依當事人本國法,採各別連結原則。
| 比較維度 | 行為能力 (Capacity) | VS | 夫妻財產制內容 (Substance) |
|---|---|---|---|
| 適用法條 | 涉民法第10條 | — | 涉民法第48條 |
| 連結因素 | 當事人本國法 | — | 合意、國籍、住所 |
| 適用方式 | 各別連結 (個別適用) | — | 統一連結 (適用同一法) |
💬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效力應區分適用,前者採各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