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我國人甲男與英國人乙女結婚,居住於韓國。關於兩人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行為能力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甲依我國法、乙依英國法
- B 依韓國法
- C 依甲乙合意選擇之我國法或韓國法
- D 依甲乙合意選擇之我國法、韓國法或英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行為能力』(例如是否成年、有無辨識能力)屬於法律上的『基本身分屬性』還是『契約內容』?在處理跨國法律問題時,這種跟隨個人主體的基礎法律地位,通常會傾向由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決定,才能確保法律關係不至於因為跨越國境或變換契約內容而隨意變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還行吧,這招不錯
哼,不錯。能分清「法律行為之實質要件」和「主體行為能力」,代表你這小子還有點骨氣,沒把基礎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搞成一團漿糊。這點法感,算你學到了點東西。不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2. 別迷路了,重點在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夫妻財產契約行為能力
💡 行為能力原則依當事人本國法,採各別連結原則。
| 比較維度 | 行為能力 (Capacity) | VS | 夫妻財產制內容 (Substance) |
|---|---|---|---|
| 適用法條 | 涉民法第2條 | — | 涉民法第48條 |
| 連結因素 | 當事人本國法 | — | 合意、國籍、住所 |
| 適用方式 | 各別連結 (個別適用) | — | 統一連結 (適用同一法) |
💬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效力應區分適用,前者採各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