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我國人甲男與英國人乙女結婚,居住於韓國。關於兩人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行為能力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甲依我國法、乙依英國法
  • B 依韓國法
  • C 依甲乙合意選擇之我國法或韓國法
  • D 依甲乙合意選擇之我國法、韓國法或英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行為能力』(例如是否成年、有無辨識能力)屬於法律上的『基本身分屬性』還是『契約內容』?在處理跨國法律問題時,這種跟隨個人主體的基礎法律地位,通常會傾向由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決定,才能確保法律關係不至於因為跨越國境或變換契約內容而隨意變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還行吧,這招不錯

哼,不錯。能分清「法律行為之實質要件」和「主體行為能力」,代表你這小子還有點骨氣,沒把基礎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搞成一團漿糊。這點法感,算你學到了點東西。不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2. 別迷路了,重點在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夫妻財產契約行為能力
💡 行為能力原則依當事人本國法,採各別連結原則。
比較維度 行為能力 (Capacity) VS 夫妻財產制內容 (Substance)
適用法條 涉民法第2條 涉民法第48條
連結因素 當事人本國法 合意、國籍、住所
適用方式 各別連結 (個別適用) 統一連結 (適用同一法)
💬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效力應區分適用,前者採各別連結。
🧠 記憶技巧:能力看本國,契約看合意;甲走甲的路,乙走乙的路。
⚠️ 常見陷阱:易誤將「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效力(夫妻財產制)」混淆,進而選錯適用第48條的合意或共同住所地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人之行為能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 保護交易安全之例外(涉民法第3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私法:婚姻成立、效力與監護之法律適用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