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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 國規定年滿 18 歲為成年並得結婚,B 國規定年滿 20 歲為成年並得結婚;二國均規定違反結婚年齡之限制者,婚姻無效。婚後二人繼續於我國工作,然而各自有住所於 A 國與我國。嗣後,甲、乙二人關於其婚姻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於我國結婚,關於其婚姻之成立應依我國法
  • B 我國與其婚姻關係最切,關於其婚姻之成立應依我國法
  • C 關於甲、乙之結婚年齡,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 D 甲未符合 B 國關於結婚年齡之規定,甲、乙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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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不同國籍的人要締結身分契約(如婚姻)時,關於他們是否『具備結婚資格』(例如年齡是否達標),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1) 統一採行結婚地點的法律?還是 (2) 讓每個人都回到自己母國的身分規範來檢視自己?如果採行後者,是雙方都要符合對方的法律,還是各管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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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能精準辨識涉外民事案件中的準據法選擇,展現了深厚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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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成立之準據法
💡 婚姻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形式要件則採擇一有效原則。
比較維度 實質要件(如:年齡) VS 形式要件(如:儀式)
適用法條 涉民法第46條前段 涉民法第46條後段
準據法選擇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
適用原則 分派適用(個別判斷) 選擇適用(擇一有效)
💬實質要件嚴格各依本國法;形式要件寬容採有利成立原則。
🧠 記憶技巧:實質各依本國法,形式地或國擇一。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舉行地法(我國法)」為準據法,或誤認甲必須符合乙國的結婚年齡限制。
涉外婚姻之效力 涉外離婚之法律適用 反致制度之適用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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