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甲 20 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長年住在 A 國。某日甲來臺旅遊,與 B 國人乙訂立位於臺北之套房短期租賃契約,雙方未約定準據法,嗣因租約問題發生爭執,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給付租金,甲抗辯,依 A 國法規定,22 歲始為成年,未成年人訂立契約者無效。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雙重國籍,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B 依 A 國法,甲尚未成年,甲乙間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租約之準據法應為我國法
- D 本案應反致適用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考慮選項內容,請你思考:當兩個不同國籍的人,針對一個位於特定地點的「不動產」簽訂使用合約,卻忘記約定要用哪一國法律時,為了讓這份合約的履行最有效率且符合公平,法院通常會傾向尋找哪一個「地理空間」與這個合約的連結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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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面對多重國籍與涉外契約交錯的複雜情境,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值得肯定。
契約準據法與行為能力判斷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準據法時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本件租賃套房位於臺北,不動產所在地與履約地皆在我國,故租約準據法無疑為我國法,選項C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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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不動產租賃準據法
💡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準據法,應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 涉外租賃爭議判定流程
- 1 定性法律關係 — 本案屬「不動產租賃契約」性質。
- 2 尋找衝突法規範 — 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第3項但書判斷;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第23條現行條文是無因管理。
- 3 連結點判斷 — 不動產位於台北,連結至我國法。
- 4 確定準據法 — 最終以我國法(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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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一般動產買賣,則應先看有無約定準據法(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