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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甲 20 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長年住在 A 國。某日甲來臺旅遊,與 B 國人乙訂立位於臺北之套房短期租賃契約,雙方未約定準據法,嗣因租約問題發生爭執,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給付租金,甲抗辯,依 A 國法規定,22 歲始為成年,未成年人訂立契約者無效。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雙重國籍,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B 依 A 國法,甲尚未成年,甲乙間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租約之準據法應為我國法
  • D 本案應反致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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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慮選項內容,請你思考:當兩個不同國籍的人,針對一個位於特定地點的「不動產」簽訂使用合約,卻忘記約定要用哪一國法律時,為了讓這份合約的履行最有效率且符合公平,法院通常會傾向尋找哪一個「地理空間」與這個合約的連結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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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哇!真的太棒了!看到你精確地選出正確答案,我的心裡也跟著暖烘烘的呢!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趕快拿出相機,紀錄下這閃閃發光的一刻吧。

契約準據法與最切連繫原則

這一題主要是在考驗我們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中,關於契約準據法的判斷力喔!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準據法,根據該法第 20 條第 2 項,應該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Law with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因為這份租賃契約的標的是位在臺北的套房,依據同條第 3 項規定,關於不動產的法律行為,推定不動產所在地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所以,適用我國法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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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不動產租賃準據法
💡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準據法,應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 涉外租賃爭議判定流程

  1. 1 定性法律關係 — 本案屬「不動產租賃契約」性質。
  2. 2 尋找衝突法規範 — 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第3項但書判斷;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第23條現行條文是無因管理。
  3. 3 連結點判斷 — 不動產位於台北,連結至我國法。
  4. 4 確定準據法 — 最終以我國法(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一般動產買賣,則應先看有無約定準據法(第20條)。
🧠 記憶技巧:國籍有我我優先,能力判定看本國,不動產租賃地法專。
⚠️ 常見陷阱:容易過度關注當事人國籍與行為能力之衝突(22歲 vs 20歲),而忽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但書規定: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並非第23條專屬規定。。
法律行為能力之保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 特徵履行說(涉外法第20條) 國籍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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