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甲 20 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長年住在 A 國。某日甲來臺旅遊,與 B 國人乙訂立位於臺北之套房短期租賃契約,雙方未約定準據法,嗣因租約問題發生爭執,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給付租金,甲抗辯,依 A 國法規定,22 歲始為成年,未成年人訂立契約者無效。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雙重國籍,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B 依 A 國法,甲尚未成年,甲乙間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租約之準據法應為我國法
  • D 本案應反致適用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考慮選項內容,請你思考:當兩個不同國籍的人,針對一個位於特定地點的「不動產」簽訂使用合約,卻忘記約定要用哪一國法律時,為了讓這份合約的履行最有效率且符合公平,法院通常會傾向尋找哪一個「地理空間」與這個合約的連結最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面對多重國籍與涉外契約交錯的複雜情境,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值得肯定。

契約準據法與行為能力判斷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準據法時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本件租賃套房位於臺北,不動產所在地與履約地皆在我國,故租約準據法無疑為我國法,選項C的判斷完全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不動產租賃準據法
💡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準據法,應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 涉外租賃爭議判定流程

  1. 1 定性法律關係 — 本案屬「不動產租賃契約」性質。
  2. 2 尋找衝突法規範 — 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第3項但書判斷;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第23條現行條文是無因管理。
  3. 3 連結點判斷 — 不動產位於台北,連結至我國法。
  4. 4 確定準據法 — 最終以我國法(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一般動產買賣,則應先看有無約定準據法(第20條)。
🧠 記憶技巧:國籍有我我優先,能力判定看本國,不動產租賃地法專。
⚠️ 常見陷阱:容易過度關注當事人國籍與行為能力之衝突(22歲 vs 20歲),而忽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但書規定: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並非第23條專屬規定。。
法律行為能力之保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 特徵履行說(涉外法第20條) 國籍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準據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