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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甲 20 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長年住在 A 國。某日甲來臺旅遊,與 B 國人乙訂立位於臺北之套房短期租賃契約,雙方未約定準據法,嗣因租約問題發生爭執,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給付租金,甲抗辯,依 A 國法規定,22 歲始為成年,未成年人訂立契約者無效。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雙重國籍,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B 依 A 國法,甲尚未成年,甲乙間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租約之準據法應為我國法
  • D 本案應反致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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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慮選項內容,請你思考:當兩個不同國籍的人,針對一個位於特定地點的「不動產」簽訂使用合約,卻忘記約定要用哪一國法律時,為了讓這份合約的履行最有效率且符合公平,法院通常會傾向尋找哪一個「地理空間」與這個合約的連結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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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有深入理解。

  1. 關鍵法理:本題涉及「債之準據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準據法。若無約定,則適用與法律行為「最密切牽連」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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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不動產租賃準據法
💡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準據法,應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 涉外租賃爭議判定流程

  1. 1 定性法律關係 — 本案屬「不動產租賃契約」性質。
  2. 2 尋找衝突法規範 — 優先適用涉外法第23條之特別規定。
  3. 3 連結點判斷 — 不動產位於台北,連結至我國法。
  4. 4 確定準據法 — 最終以我國法(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一般動產買賣,則應先看有無約定準據法(第20條)。
🧠 記憶技巧:國籍有我我優先,能力判定看本國,不動產租賃地法專。
⚠️ 常見陷阱:容易過度關注當事人國籍與行為能力之衝突(22歲 vs 20歲),而忽略涉外法對於「不動產租賃」設有專屬的所在地法規定(第23條)。
法律行為能力之保護(涉外法第10條第2項) 特徵履行說(涉外法第20條) 國籍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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