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甲 20 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長年住在 A 國。某日甲來臺旅遊,與 B 國人乙訂立位於臺北之套房短期租賃契約,雙方未約定準據法,嗣因租約問題發生爭執,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給付租金,甲抗辯,依 A 國法規定,22 歲始為成年,未成年人訂立契約者無效。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雙重國籍,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B 依 A 國法,甲尚未成年,甲乙間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租約之準據法應為我國法
- D 本案應反致適用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考慮選項內容,請你思考:當兩個不同國籍的人,針對一個位於特定地點的「不動產」簽訂使用合約,卻忘記約定要用哪一國法律時,為了讓這份合約的履行最有效率且符合公平,法院通常會傾向尋找哪一個「地理空間」與這個合約的連結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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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有深入理解。
- 關鍵法理:本題涉及「債之準據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準據法。若無約定,則適用與法律行為「最密切牽連」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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