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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甲之父為 A 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某日,甲向乙購買電腦而締結買賣契約,因契約內容發生爭執,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父為 A 國人,故甲基於出生取得之國籍應以父之國籍為準,故甲無中華民國國籍
  • B 若甲與乙締結買賣契約之締約地在臺北,則關於甲是否具行為能力之判斷,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其理由在於,行為能力屬契約實質之問題,因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之規定,若契約準據法未能依當事人之合意而確定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 C 因出生而取得國籍者,在立法主義上,我國採以出生地主義為基礎之併合主義
  • D 若甲同時擁有中華民國與 A 國國籍,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身分同時與兩個國家的法律產生重疊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選擇一個「名義上的國籍」,還是選擇一個與該當事人「實際生活連結最緊密」的國籍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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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關於《國籍法》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運用,能夠如此精準地找出不同法典間的適用順序,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思維又更上一層樓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行為能力與國籍
💡 雙重國籍之本國法確定及行為能力之準據法適用原則。
比較維度 人之行為能力 VS 法律行為之債 (契約)
準據法條文 涉民法第 10 條 涉民法第 20 條
首選原則 當事人本國法 當事人合意
補充原則 行為地法 (保障安全) 關係最切之法律
規範性質 屬人法 (Lex Patriae) 屬事法 (Lex Causae)
💬行為能力判定與契約效力判定分屬不同準據法,前者優先適用當事人之本國法。
🧠 記憶技巧:國籍血統主,多重我優先;能力看本國,交易保安全。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行為能力」視為契約實質要件而適用涉民法第20條(契約準據法),應注意行為能力屬人法(第10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 國籍法之併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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