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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國國籍,丙與乙住在 A 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A 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B 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
  • C 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 D 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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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丙具備雙重國籍,即發生「國籍積極衝突」時,請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思考法律如何從多個國籍中,選定一個最能代表當事人身分關係的「本國法」($Lex patriae$)作為連繫因素?其選擇的判斷基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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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非常優秀!你精準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現行規範,沒有落入選項 (A) 的陷阱。 關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的規定,必須先決定當事人的本國法(屬人法)。然而,當子女丙同時具有我國與 A 國的雙重國籍時,該如何決定連繫因素呢? 這裡有一個極為重要的修法觀念:現行涉民法第 2 條已無舊法的但書規定。過去的舊法確實會優先適用我國法律,但現行法已修正為:一人有多數國籍時,不再優先以我國國籍為準,而是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因此,不論丙是否具備我國籍,都應依法官綜合考量後,尋找與當事人關係最密切的國籍作為連繫因素,故選項 (B) 是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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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衝突與屬人法
💡 處理複數國籍之屬人法連繫,原則採「關係最切」國籍定之。
比較維度 國籍積極衝突 (多重) VS 國籍消極衝突 (無籍)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 2 條 涉外民法第 3 條
連繫因素 關係最切之國籍 住所地法
特別規定 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法無中華民國籍優先規定。 住所不明依居所地
💬屬人法以國籍優先,有國籍採最切關係,無國籍才退而求其次採住所。
🧠 記憶技巧:國籍多重選最切;不因含中華民國國籍即優先適用中華民國法。先;完全無籍住所填。
⚠️ 常見陷阱:容易將「多重國籍(積極衝突)」與「無國籍(消極衝突)」的處理方式混淆,誤選住所地法(第3條)。
國籍消極衝突 反致制度 住所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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