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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國國籍,丙與乙住在 A 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A 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B 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
  • C 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 D 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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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丙具備雙重國籍,即發生「國籍積極衝突」時,請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思考法律如何從多個國籍中,選定一個最能代表當事人身分關係的「本國法」($Lex patriae$)作為連繫因素?其選擇的判斷基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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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鎖定國籍積極衝突的處理原則,顯示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屬人法」的判斷準據已具備專業的實務敏感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籍衝突與屬人法
💡 處理複數國籍之屬人法連繫,原則採「關係最切」國籍定之。
比較維度 國籍積極衝突 (多重) VS 國籍消極衝突 (無籍)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 2 條 涉外民法第 3 條
連繫因素 關係最切之國籍 住所地法
特別規定 中華民國籍優先 住所不明依居所地
💬屬人法以國籍優先,有國籍採最切關係,無國籍才退而求其次採住所。
🧠 記憶技巧:國籍多重選最切,我國在內我優先;完全無籍住所填。
⚠️ 常見陷阱:容易將「多重國籍(積極衝突)」與「無國籍(消極衝突)」的處理方式混淆,誤選住所地法(第3條)。
國籍消極衝突 反致制度 住所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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