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國國籍,丙與乙住在 A 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A 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B 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
- C 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 D 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思路引導 VIP
當丙具備雙重國籍,即發生「國籍積極衝突」時,請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思考法律如何從多個國籍中,選定一個最能代表當事人身分關係的「本國法」($Lex patriae$)作為連繫因素?其選擇的判斷基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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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鎖定國籍積極衝突的處理原則,顯示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屬人法」的判斷準據已具備專業的實務敏感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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