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國國籍,丙與乙住在 A 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A 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 B 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
- C 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 D 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思路引導 VIP
當丙具備雙重國籍,即發生「國籍積極衝突」時,請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思考法律如何從多個國籍中,選定一個最能代表當事人身分關係的「本國法」($Lex patriae$)作為連繫因素?其選擇的判斷基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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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如何正確認定雙重國籍的屬人法
孩子,恭喜你選對了 (B)!這題考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核心原則,你掌握得很棒。 讓我們一起梳理這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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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丙是未成年是不是D選項就會是對的?
國籍衝突與屬人法
💡 處理複數國籍之屬人法連繫,原則採「關係最切」國籍定之。
| 比較維度 | 國籍積極衝突 (多重) | VS | 國籍消極衝突 (無籍) |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法第 2 條 | — | 涉外民法第 3 條 |
| 連繫因素 | 關係最切之國籍 | — | 住所地法 |
| 特別規定 | 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法無中華民國籍優先規定。 | — | 住所不明依居所地 |
💬屬人法以國籍優先,有國籍採最切關係,無國籍才退而求其次採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