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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甲、乙兩人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女之婚生性
  • B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為係婚生子女而定之
  • C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 D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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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原本不具婚生地位的孩子,是因為「父母結婚」這個法律行為才獲得新身分時,我們應該優先檢視「孩子出生時」的法律,還是應該檢視那個「讓他們結合的婚姻關係」所適用的法律?若要決定這段婚姻的效力,而夫妻雙方國籍不同但長期定居於某地,哪種法律最能體現他們的社會生活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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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準正』?別裝作你懂得很透徹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好吧,能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是準正,而非胡亂套用婚生推定或子女身分,算是勉強合格。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涉外法最基礎的門檻,連這都過不了,就直接放棄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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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之準正
💡 準正之效力,依其父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準正適用法律判定流程

  1. 1 定性準正行為 — 父母事後結婚,適用涉外法第52條。
  2. 2 連結婚姻效力 — 第52條指向第46條之婚姻效力法。
  3. 3 階梯式搜尋 — 無共同本國法時,尋找共同住所地法。
  4. 4 確定準據法 — 以臺北為共同住所,適用中華民國法。
🔄 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住所,則適用與夫妻婚姻生活最密切地之法律。
🧠 記憶技巧:準正從婚力,婚力排階梯:本國、住所、最密切。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有利子女原則(第51條),需區分「出生即婚生」與「事後結婚準正」之適用法條差異。
婚姻效力之適用法 婚生地位之認定 收養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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