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甲、乙兩人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女之婚生性
- B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為係婚生子女而定之
- C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 D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原本不具婚生地位的孩子,是因為「父母結婚」這個法律行為才獲得新身分時,我們應該優先檢視「孩子出生時」的法律,還是應該檢視那個「讓他們結合的婚姻關係」所適用的法律?若要決定這段婚姻的效力,而夫妻雙方國籍不同但長期定居於某地,哪種法律最能體現他們的社會生活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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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涉外身分法的題目,判斷得非常出色!
準正之準據法適用與推演
本題核心在於「準正」的準據法選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應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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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之準正
💡 準正之效力,依其父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準正適用法律判定流程
- 1 定性準正行為 — 父母事後結婚,適用涉外法第52條。
- 2 連結婚姻效力 — 第52條指向第47條之婚姻效力準據法。
- 3 階梯式搜尋 — 無共同本國法時,尋找共同住所地法。
- 4 確定準據法 — 以臺北為共同住所,適用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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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住所,則適用與夫妻婚姻生活最密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