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甲、乙兩人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女之婚生性
- B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為係婚生子女而定之
- C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 D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原本不具婚生地位的孩子,是因為「父母結婚」這個法律行為才獲得新身分時,我們應該優先檢視「孩子出生時」的法律,還是應該檢視那個「讓他們結合的婚姻關係」所適用的法律?若要決定這段婚姻的效力,而夫妻雙方國籍不同但長期定居於某地,哪種法律最能體現他們的社會生活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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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準正』?別裝作你懂得很透徹
- 勉為其難的肯定:好吧,能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是準正,而非胡亂套用婚生推定或子女身分,算是勉強合格。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涉外法最基礎的門檻,連這都過不了,就直接放棄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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