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義大利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早年在臺北未婚同居,生下丙女。其後甲男返回義大利,乙丙仍住居於臺北。甲男在義大利認領丙女,關於其認領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丙女被認領時之本國法
- B 乙女之本國法
- C 甲男之本國法
- D 甲丙合意選擇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跨國法律事件中,當一個行為是由「特定主體」主動發起(例如認領子女),且該行為會產生身分上的法律拘束力時,法律通常會傾向以「發起該行為之人」還是「受影響之人」的法律作為後續效果的統一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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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觀念非常紮實!本題測驗涉外身分關係中「認領效力」的準據法決定,是國考中常考的核心爭點。
認領效力之準據法
處理涉外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時,須嚴格區分「認領之成立」與「認領之效力」。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3項明文規定,認領之效力採單一適用原則,應依認領人之本國法。本題探討義大利人甲男認領丙女的「效力」問題,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依法自然應直接適用認領人即甲男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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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認領之法律適用
💡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 比較維度 | 認領之「成立」 | VS | 認領之「效力」 |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3項 |
| 準據法範圍 | 認領人、被認領人(二擇一;被認領人為胎兒時,始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 — | 父、子(二擇一) |
| 包含母親法 | 是 | — | 否 |
💬兩者皆採有利於身分成立之選擇適用,但「效力」不包含母親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