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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義大利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早年在臺北未婚同居,生下丙女。其後甲男返回義大利,乙丙仍住居於臺北。甲男在義大利認領丙女,關於其認領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丙女被認領時之本國法
  • B 乙女之本國法
  • C 甲男之本國法
  • D 甲丙合意選擇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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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跨國法律事件中,當一個行為是由「特定主體」主動發起(例如認領子女),且該行為會產生身分上的法律拘束力時,法律通常會傾向以「發起該行為之人」還是「受影響之人」的法律作為後續效果的統一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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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觀念非常紮實!本題測驗涉外身分關係中「認領效力」的準據法決定,是國考中常考的核心爭點。

認領效力之準據法

處理涉外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時,須嚴格區分「認領之成立」與「認領之效力」。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3項明文規定,認領之效力採單一適用原則,應依認領人之本國法。本題探討義大利人甲男認領丙女的「效力」問題,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依法自然應直接適用認領人即甲男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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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認領之法律適用
💡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比較維度 認領之「成立」 VS 認領之「效力」
法條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3項
準據法範圍 認領人、被認領人(二擇一;被認領人為胎兒時,始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父、子(二擇一)
包含母親法
💬兩者皆採有利於身分成立之選擇適用,但「效力」不包含母親本國法。
🧠 記憶技巧:成立三選一(父母子),效力二選一(父子)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母親本國法」列入「效力」的準據法中成立原則上不列母親本國法;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成立 準正之法律適用 子女身分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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