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 A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B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 C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D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我們要討論『這對父母該如何照顧小孩』之前,是否必須先確定『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到底是誰的孩子』?當一個訴訟的核心是在爭執『某人是否具備婚生子女的法律格』時,這屬於『權利義務的行使』還是『法律地位的構成』?請翻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身分法的部分,哪一個條文專門處理子女身分的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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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其核心爭議在於確認丙是否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故應適用關於子女身分之涉外準據法規定。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準此,關於丙之身分認定,應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來決定其準據法,故選項 B 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為正確答案。
婚生子女身分準據法
💡 以有利原則判定子女身分,適用子女、母或其夫之本國法。
- 涉民法第51條採「有利原則」,兼採出生時子、母、或母之夫之本國法。
- 否認子女之訴涉及「子女身分」之認定,應優先適用涉民法第51條。
- 涉民法第55條規範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監護依第56條,扶養依第57條另定準據法。
- 本法第51條之基準時點為「子女出生時」,不因事後國籍變更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