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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 A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B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 C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D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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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我們要討論『這對父母該如何照顧小孩』之前,是否必須先確定『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到底是誰的孩子』?當一個訴訟的核心是在爭執『某人是否具備婚生子女的法律格』時,這屬於『權利義務的行使』還是『法律地位的構成』?請翻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身分法的部分,哪一個條文專門處理子女身分的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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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搞砸,恭喜您,至少還有點邏輯。

  1. 觀念驗證: 看來您勉強搞懂了,本題的癥結點,無非就是那再基本不過的「定性」問題。「否認子女之訴」的目的,說穿了就是確認子女身分,這難道還需要我多說嗎?當然屬於子女身分之確定。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適用「有利子女原則」,哪個法能讓孩子是婚生就選哪個。您這次總算沒去扯什麼「婚姻效力」或「扶養關係」的五四三,算是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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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生子女身分準據法
💡 以有利原則判定子女身分,適用子女、母或其夫之本國法。
  • 涉民法第51條採「有利原則」,兼採出生時子、母、或母之夫之本國法。
  • 否認子女之訴涉及「子女身分」之認定,應優先適用涉民法第51條。
  • 涉民法第55條規範的是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如監護或扶養。
  • 本法第51條之基準時點為「子女出生時」,不因事後國籍變更而影響。
🧠 記憶技巧:子、母、夫三方本國法,出生時點定身分。
⚠️ 常見陷阱:易將「身分之確定(第51條)」與「確定後之權利義務(第55條)」混淆。否認子女之訴是處理身分是否存在,非法律關係之行使。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準正之適用準據法 收養之成立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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