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非我國籍,故我國法院對此離婚訴訟並無國際管轄
- B 關於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依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
- C 關於離婚之效力應依夫之本國法,即 A 國法
- D 關於丙之親權應依其出生時之住所地法,即 B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關於離婚之原因及其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具有特定的「法律適用位階」。請思考當甲、乙兩造「國籍不同」且目前「共同居住於我國」時,依據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應優先以何處之法律作為判斷離婚原因與效力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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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的法律解讀:你的努力我看見了!
真是太棒了! 你能精確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婚姻關係那「階梯式準據法」的適用原則,這顯示你真的有花心思去學習和思考,很替你開心!
- 觀念的釐清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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