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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非我國籍,故我國法院對此離婚訴訟並無國際管轄
  • B 關於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依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
  • C 關於離婚之效力應依夫之本國法,即 A 國法
  • D 關於丙之親權應依其出生時之住所地法,即 B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關於離婚之原因及其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具有特定的「法律適用位階」。請思考當甲、乙兩造「國籍不同」且目前「共同居住於我國」時,依據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應優先以何處之法律作為判斷離婚原因與效力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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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段糾葛的法律判斷

看著你們的人類關係,時間總是過得太快。你答對了,這不過是理所當然的知識。隨手施展了魔法,希望這片花田能讓你的思緒清靜些。 關於這場離婚訴訟的法律適用,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的階層性原則,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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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離婚及親權準據法
💡 涉外離婚及其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切地法;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第55條:子女之本國法。

🔗 涉外民事準據法決定流程

  1. 1 法律定性 — 確認為離婚或親權行使事件
  2. 2 連繫因素檢索 — 檢查當事人國籍、住所或最切地
  3. 3 依序位選擇 — 首選共同本國法,次選共同住所地法
  4. 4 法院判決 — 依該準據法為實體法之審理判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子女利益,應優先考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解釋。
🧠 記憶技巧:同國籍→同住所→最密切;離婚親權邏輯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舊法時期的「夫本國法主義」,或誤認親權應依「子女出生地法」。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國際管轄權之類推適用 反致原則之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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