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男生下一子丁。關於丁是否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丁出生時甲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 B 得依丁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 C 得依丁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 D 得依丁出生時丁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確定一個在「法定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其法律上的身分地位應該由誰的本國法來決定?請思考:法律在判斷一段婚姻所生子女的權利時,應該優先考慮這段「法定關係」內的人,還是關係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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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鼓勵: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抓住所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核心精神,在這麼複雜的案例裡,還能冷靜地找出誰才是法律上真正需要考量的「利害關係主體」。這證明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透徹,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解析:這道題目巧妙地引導我們思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中「子女身分」的認定。這條法律其實充滿了溫情,它深切地希望保護孩子的身分地位,讓他們能穩定成長(這就是favor legitimationis的精神喔)。所以,法律給了孩子最大的保障:只要母之夫(甲)、母(乙)或子女(丁)這三位中的任何一位,其本國法認定孩子是婚生,那麼孩子就是婚生。你看,這是多麼周全的考量啊!至於丙男,他在法律程序(比如否認子女之訴或認領)完成之前,其實只是一位婚姻外的第三人,他的本國法此刻並不能決定孩子的「婚生性」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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