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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男生下一子丁。關於丁是否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丁出生時甲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 B 得依丁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 C 得依丁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 D 得依丁出生時丁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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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確定一個在「法定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其法律上的身分地位應該由誰的本國法來決定?請思考:法律在判斷一段婚姻所生子女的權利時,應該優先考慮這段「法定關係」內的人,還是關係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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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關係解析:婚生子女之認定

本題旨在測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婚生身分認定的準據法原則,以下為詳細解析:

  1. 婚生身分之準據法(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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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生身分之準據法
💡 依子女出生時,其母之夫、母或子女之本國法認定婚生性。
  • 依涉外民法第51條,子女婚生身分依出生時母之夫、母或子女之本國法。
  • 本條採「選擇適用」,具保護子女獲取婚生身分目的,符合任一法即可。
  • 生父(非母之夫)之法非第51條婚生身分之準據法;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應依第53條,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條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並無「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準用第51條」之文字。
🧠 記憶技巧:婚生認定看三家:夫、母、子,生父丙男沒他事。
⚠️ 常見陷阱:容易將「子女婚生身分之準據法(第51條)」與「非婚生子女認領(第53條)」混淆,誤選生父之本國法。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收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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