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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丙因出生而僅取得 C 國之國籍。甲乙丙移居我國後,關於甲乙與丙之親權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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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與子女三人的國籍完全不同,且法規必須在多個相互衝突的法律中選擇一個「單一準據法」來保護這段關係時,從保護身分穩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選取「負擔義務的人」還是「接受受保護主體」的本國法作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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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律連結點!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迅速在多國籍的複雜關係中,準確辨識出「親權」準據法的適用層級,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範體系已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首要依其「共同國籍法」;若無共同國籍,則依「子女之國籍法」。本案中甲(A國)、乙(B國)、丙(C國)三者並無共同國籍,故應逕行適用子女丙之國籍法,即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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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子女法律適用
💡 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原則依子女之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1項,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依子女本國法。
  • 「親權」包含扶養、監護、懲戒等,均屬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範疇。
  • 若子女有多重國籍且包含中華民國,依同法第2條但書優先適用我國法。
  • 若子女無國籍,依同法第3條適用其住所地法;住所不明者適用居所地法。
🧠 記憶技巧:父母子女關係好,子女本國法為寶。
⚠️ 常見陷阱:易誤選父母之本國法、婚姻當事人共同本國法(法第45條)或住所地法。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收養之法律適用 多重國籍與無國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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