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丙因出生而僅取得 C 國之國籍。甲乙丙移居我國後,關於甲乙與丙之親權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父母與子女三人的國籍完全不同,且法規必須在多個相互衝突的法律中選擇一個「單一準據法」來保護這段關係時,從保護身分穩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選取「負擔義務的人」還是「接受受保護主體」的本國法作為判斷基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選了 C 選項,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答得很好!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掌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身分關係的準據法原則,並能不被父母國籍或法庭地法等干擾選項所迷惑,屬於中等難度的核心考點。
父母子女關係之準據法
在涉外親權問題上,有些考生會混淆,誤以為要先找「共同國籍」,或者誤記到同法第 58 條的繼承準據法。事實上,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明文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法律設計的出發點是為了優先保護弱勢子女的利益,因此並無先依共同國籍法之順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父母子女法律適用
💡 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原則依子女之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 「親權」包含扶養、監護、懲戒等,均屬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範疇。
- 若子女有多數國籍,依同法第2條,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第2條無「中華民國國籍優先適用」但書。
- 若子女無國籍,依同法第3條適用其住所地法;住所不明時,係依同法第4條第2項適用其居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