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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丙因出生而僅取得 C 國之國籍。甲乙丙移居我國後,關於甲乙與丙之親權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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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與子女三人的國籍完全不同,且法規必須在多個相互衝突的法律中選擇一個「單一準據法」來保護這段關係時,從保護身分穩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選取「負擔義務的人」還是「接受受保護主體」的本國法作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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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C 選項,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答得很好!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掌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身分關係的準據法原則,並能不被父母國籍或法庭地法等干擾選項所迷惑,屬於中等難度的核心考點。

父母子女關係之準據法

在涉外親權問題上,有些考生會混淆,誤以為要先找「共同國籍」,或者誤記到同法第 58 條的繼承準據法。事實上,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明文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法律設計的出發點是為了優先保護弱勢子女的利益,因此並無先依共同國籍法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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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子女法律適用
💡 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原則依子女之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 「親權」包含扶養、監護、懲戒等,均屬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範疇。
  • 若子女有多數國籍,依同法第2條,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第2條無「中華民國國籍優先適用」但書。
  • 若子女無國籍,依同法第3條適用其住所地法;住所不明時,係依同法第4條第2項適用其居所地法。
🧠 記憶技巧:父母子女關係好,子女本國法為寶。
⚠️ 常見陷阱:易誤選父母之本國法、婚姻之效力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第45條係婚約。或住所地法。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收養之法律適用 多重國籍與無國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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