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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關於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
  • B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而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時,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C 當事人無國籍,且住所不明時,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 D 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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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關於「無國籍人」本國法認定的規範。該法條對於準據法的選擇設有明確的「位階性」遞補規則,請試著分析:當法律預設的首要連結基準(如住所)因不明而無法適用時,法規明定的下一個遞補順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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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習小叮嚀:掌握本國法認定規則

恭喜你選對了 (C)!看到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如此熟練,前輩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題是考驗我們對「本國法」適用順序的掌握,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重點:

  1. 多數國籍的處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
💡 依國籍數及居住狀況,判定涉外案件當事人適用之本國法。
比較維度 多數國籍 (涉外法§2) VS 無國籍 (涉外法§3)
優先規則 關係最切之國籍法 住所地法
特殊例外 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第2條無「我國籍優先」規定
次順位/補充 住所不明時適用居所地法
💬多數國籍採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無我國籍優先,無國籍採住所/居所中心原則。
🧠 記憶技巧:多國最切;無國住所,住所不明居所填。
⚠️ 常見陷阱:容易將「多數國籍」誤認為適用「住所地法」,或將「無國籍」誤認為直接適用「關係最切法」。
屬人法之決定 住所與居所之區別 國籍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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