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關於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
  • B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而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時,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C 當事人無國籍,且住所不明時,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 D 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關於「無國籍人」本國法認定的規範。該法條對於準據法的選擇設有明確的「位階性」遞補規則,請試著分析:當法律預設的首要連結基準(如住所)因不明而無法適用時,法規明定的下一個遞補順位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前輩暖心點評:細膩掌握法規精髓,你做到了!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區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國籍衝突」與「無國籍」這兩種情況的不同處理方式,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既深入又細膩,真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
💡 依國籍數及居住狀況,判定涉外案件當事人適用之本國法。
比較維度 多數國籍 (涉外法§2) VS 無國籍 (涉外法§3)
優先規則 關係最切之國籍法 住所地法
特殊例外 含我國籍者適用我國法
次順位/補充 住所不明時適用居所地法
💬多數國籍採關係最切原則(我國籍優先),無國籍採住所/居所中心原則。
🧠 記憶技巧:多國最切我優先;無國住所,住所不明居所填。
⚠️ 常見陷阱:容易將「多數國籍」誤認為適用「住所地法」,或將「無國籍」誤認為直接適用「關係最切法」。
屬人法之決定 住所與居所之區別 國籍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身分關係之準據法決定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