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之規定,僅在於解決因國內存在複數法域而產生之一國數法問題
- B 以間接指定原則與關係最切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C 依當事人之住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D 依當事人之居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國(如美國)內部各州法律不同,而我國法律指定應適用該國法時,你認為我們應該「直接代為決定」適用哪一州,還是「先尊重該國自己的法律分配規則」?若該國自己也沒規定,我們又該如何尋找與案件當事人最有關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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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這道題目考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一國數法」的解決機制。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熟記法條的適用層次與文字細節,屬於難度適中的基礎觀念題,能果斷答對,代表你對條文掌握得相當扎實。
一國數法之解決原則
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規定,當應適用之外國法有不同時,首先應依該國規定定之(即間接指定原則);若「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即關係最切原則)。故選項 (B)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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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數法之適用
💡 準據法所屬國有數法域時,依間接指定與關係最切原則決定。
🔗 一國數法適用判斷流程
- 1 鎖定準據法所屬國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分則選出準據法
- 2 間接指定原則 — 優先依該國之開導規範決定適用之法域
- 3 關係最切原則 — 若該國無開導規範,則選取關係最密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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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此流程旨在解決因法域(如美國各州)複數存在導致的選法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