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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之規定,僅在於解決因國內存在複數法域而產生之一國數法問題
  • B 以間接指定原則與關係最切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C 依當事人之住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D 依當事人之居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國(如美國)內部各州法律不同,而我國法律指定應適用該國法時,你認為我們應該「直接代為決定」適用哪一州,還是「先尊重該國自己的法律分配規則」?若該國自己也沒規定,我們又該如何尋找與案件當事人最有關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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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的層次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法律適用論中屬於進階觀念,你的法律實力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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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數法之適用
💡 準據法所屬國有數法域時,依間接指定與關係最切原則決定。

🔗 一國數法適用判斷流程

  1. 1 鎖定準據法所屬國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分則選出準據法
  2. 2 間接指定原則 — 優先依該國之開導規範決定適用之法域
  3. 3 關係最切原則 — 若該國無開導規範,則選取關係最密切法
🔄 延伸學習:注意:此流程旨在解決因法域(如美國各州)複數存在導致的選法障礙。
🧠 記憶技巧:五條處理數法:先找他國指引,沒指引找最切。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直接適用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或誤認第5條僅能解決單一主權下的法律衝突。
準據法之指定 開導規範 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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