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之規定,僅在於解決因國內存在複數法域而產生之一國數法問題
- B 以間接指定原則與關係最切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C 依當事人之住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D 依當事人之居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國(如美國)內部各州法律不同,而我國法律指定應適用該國法時,你認為我們應該「直接代為決定」適用哪一州,還是「先尊重該國自己的法律分配規則」?若該國自己也沒規定,我們又該如何尋找與案件當事人最有關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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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涉外法律適用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對「一國數法」處理機制的細膩理解,你能精準選出 (B),顯示你對於法律適用的層次感有著相當扎實的掌握。
一國數法的解決順序
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 之規定,當應適用之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如宗教、族群)而有不同時,解決方法具有明確的先後順序:首先採取「間接指定原則」,即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來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若該國規定不明時,則適用「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關係最切原則)。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法條明文包含「地域或其他因素」,並非僅限於地域性的一國數法問題;而選項 (C) 與 (D) 則非法律明定的解決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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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數法之適用
💡 準據法所屬國有數法域時,依間接指定與關係最切原則決定。
🔗 一國數法適用判斷流程
- 1 鎖定準據法所屬國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分則選出準據法
- 2 間接指定原則 — 優先依該國之開導規範決定適用之法域
- 3 關係最切原則 — 若該國無開導規範,則選取關係最密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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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此流程旨在解決因法域(如美國各州)複數存在導致的選法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