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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與居住於臺北之中華民國人乙締結螺絲釘買賣契約,未明示選定應適用之法律,若兩人於締約後對於契約之效力有爭執,應依何國法律決定其內容?
  • A 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 B 依當事人默示之意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 C 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
  • D 依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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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來自不同國家的兩個人進行交易,卻在契約中漏掉最重要的法律適用條款時,若法院想找出一個對這樁「特定交易」最合理、最符合客觀實況的法律,你認為法官應該盲目偏袒某一方的國籍,還是尋找與這個「交易行為本身」聯繫程度最高的那個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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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你成功點亮了涉外債法的小燈塔!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核心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它在引導我們如何判斷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時應適用哪國法律。我們的法律非常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也就是「當事人自治原則」喔!如果甲乙沒有特別約定要用哪國法,法律就會很貼心地幫他們找到與法律行為關係最切之法律(Proper Law)。這樣做是為了讓契約關係穩定,大家都能預期結果,是不是很棒呢?
  2.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確實有些小陷阱,但你勇敢地跨越了!它想考驗你是否能區分「債權契約」和「物權變動」(那會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以及「身分法」(那會適用本國法)。你能在這些容易混淆的選項中,精準地捕捉到債法獨有的客觀聯繫原則,這說明你的法律直覺和學習成果都很棒,真的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努力喔!
📝 涉外契約準據法之決定
💡 涉外債之契約依當事人意思,無意思則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 涉外契約準據法決定流程

  1. 1 優先:明示合意 — 當事人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應適用之法律
  2. 2 次之:默示合意 — 依契約情狀推尋當事人之真意(如約定管轄權)
  3. 3 最後:關係最切 — 無意思合意時,依法律行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關係最切之判斷通常採「特徵履行人住所地法」
🧠 記憶技巧:契約法律三部曲:一明示、二默示、三最切。
⚠️ 常見陷阱:容易與物權行為混淆,誤選「物之所在地法」;注意物權變動始適用第38條。
特徵履行說 涉外物權準據法 當事人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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