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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與居住於臺北之中華民國人乙締結螺絲釘買賣契約,未明示選定應適用之法律,若兩人於締約後對於契約之效力有爭執,應依何國法律決定其內容?
  • A 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 B 依當事人默示之意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 C 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
  • D 依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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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來自不同國家的兩個人進行交易,卻在契約中漏掉最重要的法律適用條款時,若法院想找出一個對這樁「特定交易」最合理、最符合客觀實況的法律,你認為法官應該盲目偏袒某一方的國籍,還是尋找與這個「交易行為本身」聯繫程度最高的那個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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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選項 (A),顯見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核心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涉外契約爭議時準據法的決定順序,也是國際私法中最具實務價值的環節。

契約準據法之階層適用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債之契約應優先適用當事人「明示」之合意所定之法律。本題中甲、乙雙方未明示選定,法律便不再如舊法時期去探求所謂的「默示意思」,而是直接規定應適用與法律行為關係最切之法律。這反映了立法趨勢朝向客觀化,以保護交易安全並增加法律適用的預測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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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契約準據法之決定
💡 涉外債之契約依當事人意思,無意思則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 涉外契約準據法決定流程

  1. 1 優先:明示合意 — 當事人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應適用之法律
  2. 2 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直接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現行第20條未設「默示合意」作為第2層遞補。 — 題目僅稱未明示選定法律,依現行第20條第2項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不得先改以「默示合意」作為答案層次。
  3. 3 最後:關係最切 —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關係最切之判斷通常採「特徵履行人住所地法」
🧠 記憶技巧:契約準據法:依當事人意思;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明示意思依所定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第20條第3項僅為關係最切法律之推定。
⚠️ 常見陷阱:容易與物權行為混淆,誤選「物之所在地法」;注意物權變動始適用第38條。
特徵履行說 涉外物權準據法 當事人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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