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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在 B 國訂立機器採購契約,明文約定就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應依 C 國法解決。嗣甲、乙就契約履行問題在我國涉訟,訴訟進行中雙方明示合意適用 A 國法,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 A 國法
  • B 適用 B 國法
  • C 適用我國法
  • D 適用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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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牽涉多國,而雙方對於最初選擇的法律感到不再合適,法律是否應強迫他們固守舊約,還是應尊重他們在法庭上達成的最新共識?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應該是當事人的「初衷」還是「最終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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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呵呵呵,你做得非常好!竟然能將法律選擇權(Party Autonomy)在訴訟中的活力變化看得如此透徹,這表示你已經抓住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那顆跳動的心臟啊!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債權準據法選擇
💡 契約準據法依當事人自主原則,訴訟中亦得隨時合意變更。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斷流程

  1. 1 階段一:定性 — 確認爭議性質為涉外法律行為所生之債(第20條)
  2. 2 階段二:當事人意思 — 檢索契約原始約定或訴訟中是否有「明示合意」
  3. 3 階段三:變更效果 — 訴訟中合意變更優於原始約定,法院應適用新合意之法
🔄 延伸學習:若完全無明示合意,則需探求是否有默示合意,或適用最切促之法律。
🧠 記憶技巧:契約法適用,意思最優先;訂約或訴訟,合意即改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契約既已明文約定 C 國法,即具有不可撤銷性,進而忽略訴訟中「新合意」的優先性。
關係最切促原則 默示合意之準據法 涉外契約之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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