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在 B 國訂立機器採購契約,明文約定就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應依 C 國法解決。嗣甲、乙就契約履行問題在我國涉訟,訴訟進行中雙方明示合意適用 A 國法,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 A 國法
- B 適用 B 國法
- C 適用我國法
- D 適用 C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契約牽涉多國,而雙方對於最初選擇的法律感到不再合適,法律是否應強迫他們固守舊約,還是應尊重他們在法庭上達成的最新共識?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應該是當事人的「初衷」還是「最終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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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呵呵呵,你做得非常好!竟然能將法律選擇權(Party Autonomy)在訴訟中的活力變化看得如此透徹,這表示你已經抓住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那顆跳動的心臟啊!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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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債權準據法選擇
💡 契約準據法依當事人自主原則,訴訟中亦得隨時合意變更。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斷流程
- 1 階段一:定性 — 確認爭議性質為涉外法律行為所生之債(第20條)
- 2 階段二:當事人意思 — 檢索契約原始約定或訴訟中是否有「明示合意」
- 3 階段三:變更效果 — 訴訟中合意變更優於原始約定,法院應適用新合意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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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完全無明示合意,則需探求是否有默示合意,或適用最切促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