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療。嗣後二人對於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約定由乙向我國法院起訴;乙依約向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無國際管轄權,應移送泰國法院
- B 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為本案判決
- C 我國法院應以欠缺國際管轄權而裁定駁回起訴
- D 我國法院應適用泰國法為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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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外籍友人在旅行中發生爭執導致受傷,雖然他們決定在台灣打官司解決,但關於「這行為到底算不算傷害、賠償標準為何」,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尊重「發生事故當下的當地秩序」,還是「法官坐辦公室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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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涉外民事法核心觀念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當事人雖合意由我國法院管轄(程序法規範),但實體權利義務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定之。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法,本案行為地在泰國,故應適用泰國法。即便後續在台治療,亦不改變侵權行為發生地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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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權與準據法
💡 涉外侵權行為原則適用行為地法,不受合意管轄影響準據法選定。
🔗 涉外民事事件處理三步驟
- 1 第一步:管轄權確定 — 依民訴法第24條當事人合意,我國法院具管轄權。
- 2 第二步:法律定性 — 本案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 3 第三步:選取準據法 — 依涉外法第25條連結至侵權行為地法(泰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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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若當事人在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則可能變更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