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療。嗣後二人對於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約定由乙向我國法院起訴;乙依約向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無國際管轄權,應移送泰國法院
  • B 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為本案判決
  • C 我國法院應以欠缺國際管轄權而裁定駁回起訴
  • D 我國法院應適用泰國法為本案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外籍友人在旅行中發生爭執導致受傷,雖然他們決定在台灣打官司解決,但關於「這行為到底算不算傷害、賠償標準為何」,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尊重「發生事故當下的當地秩序」,還是「法官坐辦公室的地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涉外民事法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當事人雖合意由我國法院管轄(程序法規範),但實體權利義務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定之。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法,本案行為地在泰國,故應適用泰國法。即便後續在台治療,亦不改變侵權行為發生地之認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