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生產之電池一顆,充電時卻因電池過熱而燃燒焚毀。甲在我國對丙提起訴訟,若不考慮國際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法院原則應依何國法作為判決之準據法?
- A 我國法
- B A 國法
- C B 國法
- D C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本案涉及跨國商品瑕疵致人損害之侵權行為時,請思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針對「商品責任」的準據法選擇,法律明定的「原則性」連結點(預設適用的法律),是以『請求人』還是『被請求人』的住所地法或營業所所在地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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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精準!完全掌握了涉外商品製造人責任的核心規範。 本題測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的特殊侵權行為。依該法第 26 條規定,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原則上適用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本題中,電池的製造人是 C 國的丙公司,因此我國法院原則上應適用丙公司的本國法,也就是 C 國法。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不被龐雜的涉外因素(A 國人、B 國地、我國法院)所干擾,直接鎖定特別規定。當然,依據同條但書,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損害發生地、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或被害人本國法之法律施行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才可能轉而適用其他法律。你精確抓住了題幹「原則」二字,果斷選出正確答案,思路非常清晰!
商品責任之準據法
💡 商品責任原則上適用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若商品製造人為法人,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本國法。
🔗 商品責任準據法判定流程
- 1 定性分析 — 確認為因商品瑕疵導致之侵權賠償責任
- 2 尋找原則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本文,適用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 3 檢視例外 — 確認消費者是否同意適用買受地或損害地法
- 4 確定法律 — 本題無特別約定,故適用丙公司營業地C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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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係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並非「無營業地」時適用住所地法。商品製造人若為法人,應併依第13條判斷其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