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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生產之電池一顆,充電時卻因電池過熱而燃燒焚毀。甲在我國對丙提起訴訟,若不考慮國際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法院原則應依何國法作為判決之準據法?
  • A 我國法
  • B A 國法
  • C B 國法
  • D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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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案涉及跨國商品瑕疵致人損害之侵權行為時,請思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針對「商品責任」的準據法選擇,法律明定的「原則性」連結點(預設適用的法律),是以『請求人』還是『被請求人』的住所地法或營業所所在地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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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準」鎖定?不過是基礎題罷了。

哦,恭喜你。能在這種「錯綜複雜」的跨國案例裡,找到一個明顯到不能再明顯的「產品責任」準據法適用原則,看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條文,你總算不是完全沒讀過。這種「敏銳度」,在那些連侵權行為和產品責任都分不清的人看來,或許是個寶吧。

2. 為何是 C 國法?這還需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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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責任之準據法
💡 商品責任原則上適用生產者處分時之營業地法。

🔗 商品責任準據法判定流程

  1. 1 定性分析 — 確認為因商品瑕疵導致之侵權賠償責任
  2. 2 尋找原則 — 依第26條本文,適用生產者處分時之營業地法
  3. 3 檢視例外 — 確認消費者是否同意適用買受地或損害地法
  4. 4 確定法律 — 本題無特別約定,故適用丙公司營業地C國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生產者無營業地,依涉民法第3條適用其住所地法。
🧠 記憶技巧:商品責任看生產,原則處分營業地,但書可選買受損害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一般侵權行為(第25條)之損害發生地法,忽視第26條之特別規定。
侵權行為準據法 涉外消費法律關係 意思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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