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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A 國人甲以 C 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營之網站,散播乙事業失敗即將破產之不實言論,若乙在我國對亦設有住所於我國之甲提起侵權行為之訴,其準據法為何?
  • A A 國法
  • B A 國法與我國法併用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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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人在多個國家都產生了影響,如果我們只看「受害者在哪裡」,對於經營全球化網站的行為人來說,法律環境是否會變得不可預測?為了平衡行為人的可預見性與法律穩定性,我們是否應該追溯到該行為背後最核心的「事業運作中心地」來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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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勉強過關的特別侵權識別

  1. 冷靜觀察: 喔?居然能從那堆條文中挑出「媒體傳播侵權」這個特別規定?好吧,我承認,這至少證明了你還能讀懂條文。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感,或許有那麼一點點雛形。姑且算是具備了法律人最低限度的分析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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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傳播侵權準據法
💡 表達意見或傳播資訊之侵權行為,僅適用行為地法。
比較維度 一般侵權 (第22條) VS 言論傳播侵權 (第25條)
準據法範圍 行為地或結果地法 僅限行為地法
立法目的 保護受害人權益 保護言論及新聞自由
預測可能性 較低(結果地難料) 較高(限縮行為地)
💬第25條是為了避免因結果地法的不確定性而對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
🧠 記憶技巧:一般侵權選行為或結果,言論資訊只看行為地。
⚠️ 常見陷阱:易誤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2條第1項,將「結果發生地(被害人住所地)」列入選項,卻忽略第25條的特別限制。
一般侵權行為準據法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 最密切連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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