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A 國人甲以 C 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營之網站,散播乙事業失敗即將破產之不實言論,若乙在我國對亦設有住所於我國之甲提起侵權行為之訴,其準據法為何?
- A A 國法
- B A 國法與我國法併用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某人在多個國家都產生了影響,如果我們只看「受害者在哪裡」,對於經營全球化網站的行為人來說,法律環境是否會變得不可預測?為了平衡行為人的可預見性與法律穩定性,我們是否應該追溯到該行為背後最核心的「事業運作中心地」來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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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傳播媒體侵權」的特殊準據法規則。許多同學會直覺地選 (D) 我國法,可能是因為看到甲、乙兩人在我國均有住所,或誤用了第 25 條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侵權行為地),而忽略了法律針對現代傳播媒介所設的特別規範。
網路傳播侵權的法律適用優先順序
針對利用電腦網路(Internet)、出版或廣播等媒體侵害他人名譽、信用或隱私權的情形,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設有專條。此條文的立法邏輯是為了讓傳播者(如網站經營者)能預見其行為的法律效果,因此規範應優先適用其營業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business);只有在行為人「無營業地」時,才會退而求其次適用其「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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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傳播侵權準據法
💡 表達意見或傳播資訊之侵權行為,僅適用行為地法。
| 比較維度 | 一般侵權(第25條) | VS | 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之侵權(第28條) |
|---|---|---|---|
| 準據法範圍 | 行為地或結果地法 | — | 僅限行為地法 |
| 立法目的 | 保護受害人權益 | — | 保護言論及新聞自由 |
| 預測可能性 | 較低(結果地難料) | — | 較高(限縮行為地) |
💬第28條始為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侵權之特別規定;本題適用第28條第2項之營業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