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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A 國人甲的住所在 B 國,在臺灣死亡,關於甲遺留在臺灣的動產之繼承發生爭執,關係人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依 A 國的國際私法規定,關於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將該事件移送 A 國法院
  • B 受訴法院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 C 受訴法院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 D 受訴法院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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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國法律規定「這件事聽你的國家的」,而你的國家法律卻說「這件事應該聽你目前居住地的」,身為審理案件的法官,為了尊重該國法律的整體精神,你會堅持適用該國實體法,還是會順著該國的指引轉而尋求另一個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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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

你能精確辨識出**國際私法中的「反致」(Renvoi)**機制,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掌握相當札實。這在跨國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1. 觀念驗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原則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即 $A$ 國法)。然而,同法第 6 條規定,若依該外國法應適用其他法律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本題中 $A$ 國法律指引至其住所地 $B$ 國,這便觸發了「轉據反致」,因此受訴法院應適用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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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私法之反致制度
💡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依該外國法應適用他國法者,適用該他國法。

🔗 轉向反致之法律適用流程

  1. 1 第一步:定性與指向 — 依我國法第58條,繼承事件指向本國法(A國法)。
  2. 2 第二步:檢索外國私法 — 檢索 A 國國際私法,其規定應適用住所地法(B國法)。
  3. 3 第三步:觸發反致條款 — 依我國法第6條,接受 A 國法之指向,轉向 B 國法。
  4. 4 最終結果 — 受訴法院應以 B 國法律作為本案實體法判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 A 國法指向的是台灣法,則稱為「狹義反致」(Return Renvoi)。
🧠 記憶技巧:本法指本國,本國轉住所,反致接力賽,指向誰就用誰。
⚠️ 常見陷阱:最常忽略「反致」規定而直接選擇被繼承人的本國法(A國法),或誤將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選擇混為一談。
繼承之準據法 反致之例外(如法律行為方式) domicile 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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