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之繼承人就遺產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依 A 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依 B 國國際私法規定,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為準據法?
- A 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B 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
- C 動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D 動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首先,請思考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原則上適用被繼承人之「本國法」($A$ 國法),但當該外國法之衝突規範指向「住所地法」($B$ 國法)時,依據同法第 6 條關於「反致」(Renvoi) 的規定,我們應如何接續處理?請進一步分析 $B$ 國法律對「動產」與「不動產」繼承之不同連結因素,最終推導出我國法院應適用的準據法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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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與反致之適用
💡 依本國法指引至外國法後,透過反致原則確定最終準據法。
🔗 準據法確定流程圖
- 1 第一步:我國法第58條 — 指向被繼承人本國法(A國法)
- 2 第二步:適用第4條反致 — 檢視A國國際私法,指引至B國法
- 3 第三步:B國法分割指引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之繼承規範
- 4 第四步:得出結論 — 動產適用B國法,不動產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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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B國法又指回A國法,則依第4條但書適用A國之「實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