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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之繼承人就遺產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依 A 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依 B 國國際私法規定,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為準據法?
  • A 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B 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
  • C 動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D 動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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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請思考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原則上適用被繼承人之「本國法」($A$ 國法),但當該外國法之衝突規範指向「住所地法」($B$ 國法)時,依據同法第 6 條關於「反致」(Renvoi) 的規定,我們應如何接續處理?請進一步分析 $B$ 國法律對「動產」與「不動產」繼承之不同連結因素,最終推導出我國法院應適用的準據法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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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為 A 國人,我國法院在處理其繼承涉外事件時,首先指向被繼承人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依據 A 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即 B 國法),因此產生了轉致,我國法院即應適用該其他法律(B 國法)。接著審查 B 國國際私法之規定,針對動產之繼承,B 國法規定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因甲死亡時住所設在 B 國,故動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針對不動產之繼承,B 國法規定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因甲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即指向我國法律。依據前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但書規定,當依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時,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故不動產之繼承最終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綜上所述,甲遺產中關於動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關於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正確答案為 D。

📝 涉外繼承與反致之適用
💡 依本國法指引至外國法後,透過反致原則確定最終準據法。

🔗 準據法確定流程圖

  1. 1 第一步:我國法第58條 — 指向被繼承人本國法(A國法)
  2. 2 第二步:適用第6條反致 — 檢視A國國際私法,指引至B國法
  3. 3 第三步:B國法分割指引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之繼承規範
  4. 4 第四步:得出結論 — 動產適用B國法,不動產適用我國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B國法又指回A國法,不是依第4條但書;現行反致規定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且第6條但書內容為「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記憶技巧:繼承先找本國法,反致轉據莫驚慌,動產不動產分開看,最後指引是答案。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我國法第58條是「本國法主義」,直接跳到不動產所在地法,或忘記先處理第4條的反致程序。
反致與轉據 (Renvoi) 分割繼承主義 vs 單一繼承主義 無人繼承遺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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