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而於我國法院涉訟,我國受訴法院於決定準據法時,應依何國的法律定性?
- A 依我國法
- B 依 A 國法
- C 依其繼承的準據法
- D 依其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法官在還不知道該「套用哪國法律」之前,他必須先將眼前的糾紛放入正確的法律分類(抽屜)中。請試想:如果法官連「分類工具」都要向外國借用,那他如何能在一開始就確定該借用哪一國的工具來進行分類呢?最能確保程序穩定且法官最熟悉的工具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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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際私法的邏輯起點!處理涉外案件時,法院必須先對系爭法律關係進行**「定性」(Characterization),也就是確定該法律問題的性質(例如本題中乙妻的請求權究竟屬於「繼承」還是「夫妻財產制」),才能進一步決定應適用的衝突規範。 關於定性的標準,我國實務與通說均採「法院地法說」(lex fori)**。其核心理由在於,定性程序發生在確定準據法「之前」,若依據準據法來定性,將會陷入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循環論證;因此,我國受訴法院應依我國法律的概念來進行識別。選項 (B)、(C)、(D) 均誤將尚未確定的準據法當作定性基礎,故不可採。 這道題目雖然看似基礎,卻具備極高的鑑別度。許多考生容易將「定性標準」與「準據法」混為一談,或誤以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等物權規定有明文定性規則。實際上,該法並未明文規範定性標準,完全仰賴法理與通說見解,你能避開陷阱並迅速鎖定法院地法,顯見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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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是什麼
涉外民事事件之定性
💡 受訴法院定性法律爭議性質時,原則依法院地法。
🔗 涉外事件準據法選取流程
- 1 法律事實定性 — 依法院地法(我國法)判定案件法律性質
- 2 尋找連繫因素 — 依涉外民法指引連繫點(如國籍、行為地)
- 3 決定準據法 — 指引出應適用之特定國家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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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指引至外國法後又指回本國法,則涉及「反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