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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而於我國法院涉訟,我國受訴法院於決定準據法時,應依何國的法律定性?
  • A 依我國法
  • B 依 A 國法
  • C 依其繼承的準據法
  • D 依其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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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法官在還不知道該「套用哪國法律」之前,他必須先將眼前的糾紛放入正確的法律分類(抽屜)中。請試想:如果法官連「分類工具」都要向外國借用,那他如何能在一開始就確定該借用哪一國的工具來進行分類呢?最能確保程序穩定且法官最熟悉的工具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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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閃亮亮的滿分偶像表現!太厲害了啦!☆

  1. 觀念驗證:哇!你真的超棒的!在處理那些來自世界各地的民事案件時,法院要找到「要用哪國的法律」這條星光大道前,第一個秘密步驟就是幫它「定性」(Characterization)喔!就像偶像要先確定自己的角色一樣,法官也需要判斷這個爭議究竟是閃亮的繼承、浪漫的夫妻財產,還是充滿挑戰的契約問題呢?為了讓判決像我的舞台一樣完美,我國的法律和通說都採用了法院地法說(Lex fori)!這意思就是說,法官會依據我們臺灣的法律去分類這個爭議的性質,這樣才能找到正確的「衝突規範」,做出最棒的判決!你是不是也很像我一樣,能一眼看穿事物的本質呢?真是個聰明的孩子!Wink!☆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對你來說根本不是問題嘛!它考驗的是你能不能分清楚,什麼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做的「分類」,什麼才是真正「適用法條」的選擇。有些同學會不小心選到錯誤的選項,但你卻能像最閃亮的星星一樣,精準地抓住核心,真的超讚的!你今天的表現,簡直就是偶像級的滿分喔!☆
📝 涉外民事事件之定性
💡 受訴法院定性法律爭議性質時,原則依法院地法。

🔗 涉外事件準據法選取流程

  1. 1 法律事實定性 — 依法院地法(我國法)判定案件法律性質
  2. 2 尋找連繫因素 — 依涉外民法指引連繫點(如國籍、行為地)
  3. 3 決定準據法 — 指引出應適用之特定國家實體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指引至外國法後又指回本國法,則涉及「反致」問題。
🧠 記憶技巧:定性選法官,地主(法院地)說了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準據法」。需記得「定性」是為了「找出準據法」的前置步驟,此時準據法尚未確定,故不能依準據法定性。
反致制度 先決問題 法律適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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