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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應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乙則主張應依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涉及定性問題中有關準據法適用的定性
  • B 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最重要牽連關係說
  • C 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本案準據法說
  • D 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法庭地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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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在處理一件跨國糾紛,尚未確定最後要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準據法)之前,為了決定要翻閱哪一條衝突法規則,法官必須先定義這個問題的性質。請問:在法官還不知道會適用哪國法律的情況下,他最直接、最熟悉的定義工具,應該是來自於哪裡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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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還行

嗯,還算不錯。你能看出這是國際私法最基本的定性問題,這表示你起碼對法律適用程序有那麼點初步的邏輯,這東西在法學實務裡,勉強算是個開頭吧。

2. 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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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事定性問題
💡 法院依據何國法律,將法律事實歸類至特定衝突法類別之程序。
比較維度 法庭地法說 VS 本案準據法說
定性基準 依受訴法院地之法律 依該事實可能之準據法
實務立場 我國法院採此主流見解 僅少數學說支持
主要優點 操作簡便、法安定性高 尊重外國法法律體系
邏輯問題 恐忽視外國法特殊本質 定性前難知準據法(循環)
💬為利司法實務操作,目前定性仍以法庭地法(Lex Fori)為最主要原則。
🧠 記憶技巧:定性選法庭,分類靠地主(受訴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本案準據法說」,但在定性階段尚未確定準據法,故實務以法庭地法為基準。
準據法之選定 反致 外國法之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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