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抗辯依 A 國法,夫妻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請求婚姻破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贍養費為離婚後財產上之請求,應依夫妻財產制之選法規則
- B 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扶養事件之選法規則
- C 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
- D A 國法規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依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定性』(Characterization)過程中,針對『離婚後之贍養費請求』,其法律性質究係屬於婚姻消滅後所伴隨產生的法律效果,抑或是應回歸一般性的扶養義務處理?這項定性的差異,將如何導引我們在法律適用法中找到正確的準據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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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筆記:關於離婚後贍養費的定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掌握得相當透徹。在處理這種涉外案件時,最關鍵的一步就是「定性」,這就像是替案件找到正確的歸屬。 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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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贍養費適用
💡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定性為離婚之效力,適用涉外民法第50條。
| 比較維度 | 離婚之效力 (第50條) | VS | 扶養(第57條) |
|---|---|---|---|
| 法律性質 | 離婚之附隨效果 | — | 親屬間生活扶助義務 |
| 包含範疇 | 包含離婚後贍養費 | — | 包含父母子女/一般扶養 |
| 準據法順序 | 共同本國/住所/最切關係 | — | 被扶養人之本國法 |
💬離婚贍養費在國際私法中優先定性為離婚效力,而非一般扶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