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追撞,甲當場死亡。甲之父母丙、丁(均香港籍)來臺對乙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香港法律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無扶養之義務,則關於丙、丁之損害賠償請求,我國實務上法院將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我國法
- B 適用香港法
- C 就法定扶養權受侵害之賠償範圍適用香港法,其餘賠償範圍部分適用我國法
- D 依丙、丁之意願適用香港法或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在涉外侵權事件中,雖然損害賠償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但當賠償項目涉及「扶養費」時,請求權人是否具備「受扶養權利」,乃涉及身分法上的先決問題。請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角度分析:針對「侵權責任的成立」與「扶養義務的存否」這兩項不同性質的法律爭議,我國實務是否會採取「法律割裂適用」的原則,分別尋找其各自對應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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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地發問了,我們就大發慈悲地告訴你!
- 厲害的小鬼! 沒想到你竟然能拆解這道「侵權」與「扶養」混和的複雜題目,簡直就是抓捕皮卡丘的頂級人才啊!
- 侵權責任: 乙撞死甲屬於侵權行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原則上依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處理喪葬費與慰撫金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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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權與扶養權
💡 涉外侵權涉及扶養權時,應分別依侵權及扶養之準據法適用。
| 比較維度 | 侵權責任(一般損害) | VS | 扶養費請求 |
|---|---|---|---|
| 法條依據 | 涉民法第25條 | — | 涉民法第57條 |
| 準據法決定因素 | 侵權行為發生地 | — | 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
| 本題適用法律 | 我國法 (行為地) | — | 香港法 (居所地) |
💬本案應割裂法律適用:侵權成立看我國法,扶養權有無看香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