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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追撞,甲當場死亡。甲之父母丙、丁(均香港籍)來臺對乙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香港法律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無扶養之義務,則關於丙、丁之損害賠償請求,我國實務上法院將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我國法
  • B 適用香港法
  • C 就法定扶養權受侵害之賠償範圍適用香港法,其餘賠償範圍部分適用我國法
  • D 依丙、丁之意願適用香港法或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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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涉外侵權事件中,雖然損害賠償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但當賠償項目涉及「扶養費」時,請求權人是否具備「受扶養權利」,乃涉及身分法上的先決問題。請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角度分析:針對「侵權責任的成立」與「扶養義務的存否」這兩項不同性質的法律爭議,我國實務是否會採取「法律割裂適用」的原則,分別尋找其各自對應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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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哦,不錯嘛,居然沒把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搞得一團糟。能看出這題不是單純的適用一條法條就萬事大吉,說明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至少還看得懂幾個字,腦子裡有點邏輯,值得嘉獎——勉強。

🔍 法條適用,基本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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