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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追撞,甲當場死亡。甲之父母丙、丁(均香港籍)來臺對乙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香港法律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無扶養之義務,則關於丙、丁之損害賠償請求,我國實務上法院將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我國法
  • B 適用香港法
  • C 就法定扶養權受侵害之賠償範圍適用香港法,其餘賠償範圍部分適用我國法
  • D 依丙、丁之意願適用香港法或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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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涉外侵權事件中,雖然損害賠償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但當賠償項目涉及「扶養費」時,請求權人是否具備「受扶養權利」,乃涉及身分法上的先決問題。請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角度分析:針對「侵權責任的成立」與「扶養義務的存否」這兩項不同性質的法律爭議,我國實務是否會採取「法律割裂適用」的原則,分別尋找其各自對應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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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結合了「侵權行為」與「扶養義務」的雙重定性,測驗涉外民事案件中「先決問題」的處理能力,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你能精準選出正解,代表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掌握得十分扎實。

侵權行為與扶養義務之準據法

本案乙撞死甲構成侵權行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原則上依侵權行為地法。本件車禍發生於台灣,故關於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之請求,應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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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侵權與扶養權
💡 涉外侵權涉及扶養權時,應分別依侵權及扶養之準據法適用。
比較維度 侵權責任(一般損害) VS 扶養費請求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25條 涉民法第57條
準據法決定因素 侵權行為發生地 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本題適用法律 我國法 (行為地) 香港法 (居所地)
💬本案應割裂法律適用:侵權成立看我國法,扶養權有無看香港法。
🧠 記憶技巧:侵權行為看地頭,扶養權利看居所;責任有無依侵權,權利有無依扶養。
⚠️ 常見陷阱:誤以為損害賠償屬於單一侵權行為,而全部適用我國法,忽略扶養權之先行判定。
反致制度之適用 經常居所地之認定 涉外物權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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