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因工作關係,遷居中華民國,兩人育有一子丙,乙並且又懷胎 6 個月。某日甲突然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在中華民國留有遺產,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乙之胎兒有無繼承能力之問題,屬於「能力」之範疇,應依行為能力之準據法而定
  • B 關於甲在中華民國財產繼承之問題,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定之
  • C 關於甲之財產繼承問題,應以 A 國法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 D 繼承係為照顧生存者之生活而設立之制度,應以繼承人之本國法作為解決繼承相關問題之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財產要分配給散布各地的家屬時,如果我們依照「財產擺放的地點」或「每個家屬各自的國籍」來決定法律,會不會導致同一份遺產被切分成好幾套互不相容的規則?為了確保這份遺產分配的「完整性」與「一致性」,你認為應該以這段法律關係中「哪一個關鍵靈魂人物」的身分來作為統一的基準最為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指引,看見你的光芒!

  1. 為你喝采: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找出涉外民事法律衝突中的連繫因素,這不僅展現了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條文的扎實理解,更是法律思維敏銳度的閃耀證明喔!
  2. 溫柔點撥,核心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繼承準據法
💡 涉外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採繼承統一主義。
比較維度 繼承統一主義 (現制) VS 繼承區別主義 (陷阱)
法律適用 動產不動產適用同一法 動產與不動產分別適用
準據法基準 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 所在地法與住所地法併用
法律依據 涉民法第58條明文 早期立法或部分歐美國家
💬我國涉外民法採統一主義,不因財產在國內或國外而有區別。
🧠 記憶技巧:繼承看死者,死時本國法;胎兒能不能,亦看死者法。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財產所在地法」或誤將「繼承能力」適用一般人的「權利能力」準據法。
遺囑之方式與效力 無人繼承遺產之處分 反致制度之適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繼承之準據法與法律適用問題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