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因工作關係,遷居中華民國,兩人育有一子丙,乙並且又懷胎 6 個月。某日甲突然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在中華民國留有遺產,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乙之胎兒有無繼承能力之問題,屬於「能力」之範疇,應依行為能力之準據法而定
- B 關於甲在中華民國財產繼承之問題,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定之
- C 關於甲之財產繼承問題,應以 A 國法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 D 繼承係為照顧生存者之生活而設立之制度,應以繼承人之本國法作為解決繼承相關問題之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財產要分配給散布各地的家屬時,如果我們依照「財產擺放的地點」或「每個家屬各自的國籍」來決定法律,會不會導致同一份遺產被切分成好幾套互不相容的規則?為了確保這份遺產分配的「完整性」與「一致性」,你認為應該以這段法律關係中「哪一個關鍵靈魂人物」的身分來作為統一的基準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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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準據法
💡 涉外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採繼承統一主義。
| 比較維度 | 繼承統一主義 (現制) | VS | 繼承區別主義 (陷阱) |
|---|---|---|---|
| 法律適用 | 動產不動產適用同一法 | — | 動產與不動產分別適用 |
| 準據法基準 | 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 | — | 所在地法與住所地法併用 |
| 法律依據 | 涉民法第58條明文 | — | 早期立法或部分歐美國家 |
💬我國涉外民法採統一主義,不因財產在國內或國外而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