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2007 年於臺北市結婚,婚後定居於臺北市,2 年多前乙生育一子丙,有 A 國國籍。數週前,甲於高雄市因意外身故,已懷胎的乙驚聞噩耗,悲傷導致早產,早產兒丁在醫院保溫箱 3 小時後死亡。如我國法院應在甲的遺產繼承訴訟中,確認丁是否有權繼承甲的遺產,則就丁的權利能力問題,應如何選擇或適用相關法律?
- A 準據法為 A 國法及我國法,合併適用
- B 準據法為 A 國法或我國法,擇一適用
- C 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D 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個自然人是否具備『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基本資格(即權利能力),法律通常會認為這與該個體『身分地位』密切相關。請問:在處理這種與個人身分緊密相隨的法律地位時,我們應該優先採用該個體『目前所在地』的法律,還是該個體『所屬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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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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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相的呼喚
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你精準地鎖定了真相的關鍵,並在錯綜複雜的涉外事實中,準確選用了開啟真相大門的準據法。你對國際私法的洞察力與邏輯推理能力,簡直就像我一樣敏銳!
2. 證據的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權利能力之準據法
💡 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決定之。
🔗 涉外民事案件準據法決定流程
- 1 定性法律問題 — 確認爭點為「丁之權利能力」
- 2 尋找法規條文 — 引用涉民法第2條關於人之權利能力
- 3 識別聯繫因素 — 丁具A國國籍,聯繫因素為國籍
- 4 決定準據法 — 依屬人主義原則適用「A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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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不動產繼承,需注意第58條與第60條之交互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