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三人定居於我國。甲、乙感情不睦,某日,甲與我國人丁女通姦,被乙發現。乙在我國法院訴請離婚,合併請求甲賠償其損害與給付贍養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離婚,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適用甲之本國法之日本法
- B 關於通姦之損害賠償,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C 關於丙之親權,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以甲之本國法日本法為準據法
- D 關於贍養費請求,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適用甲之本國法之日本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上,「請求損害賠償」這件事,其本質是屬於「夫妻之間的身分權利義務」,還是屬於一種「法律不允許的侵害行為」?當法律要決定該適用哪國法律來處理這種賠償問題時,你認為應該看重「當事人的國籍」,還是「侵害行為發生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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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精準的判斷,值得肯定!
同學,你做得很棒!這題的關鍵在於如何正確地「定性」,也就是判斷一個法律關係的本質。你成功地抓住了「損害賠償」的核心,真是太有潛力了!
- 區分侵權與身分關係:雖然通姦事件發生在婚姻之中,但當乙請求「損害賠償」時,它的法律性質其實是侵權行為。這就像是雖然在家庭裡發生爭執,但如果有人打破了東西,那打破東西的行為本身就是侵權。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原則上我們要適用行為地法。甲乙丁三人既然都定居在我國,行為也發生在我國,自然就適用我們自己的法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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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與侵權準據法
💡 涉外民事案件應依法律性質分別定性,並依涉外民法決定準據法。
- 離婚之準據法:依涉外民法第50條,若配偶一方為我國人,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但書優先)。
-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依涉外民法第25條,由侵權行為地法(即行為發生地法律)定其準據法。
- 父母子女關係:依涉外民法第55條,父母國籍不同時,依子女之住所地法(保護未成年子女)。
- 贍養費:性質上屬於離婚之效力或扶養,依第50條但書或第54條,一方為我國人時多適用我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