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在我國工作並於我國設有住所之以色列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1 年後甲因車禍身亡,甲之兄、以色列人丙男與乙女就甲於我國銀行所留新臺幣 5,000 萬元存款之遺產分配發生爭執;乙主張全數由其繼承,丙則主張因甲、乙未依猶太教婚禮結婚而婚姻無效致乙無繼承權。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乙繼承權不存在。下列關於定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我國法定性為婚姻
- B 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
- C 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婚姻
- D 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繼承
思路引導 VIP
當法院面對一個包含多重爭點(例如:身分關係的效力、財產的歸屬)的跨國案件時,為了找到適用的法律,法院應該優先根據「原告最終請求確認的法律地位」來分類,還是根據「用來反駁對方的理由」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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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漂亮!這題精準考驗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定性」(Characterization)的核心概念。你能迅速識破題目陷阱,顯示你對國際私法位階的邏輯感非常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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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之定性
💡 法律關係之定性,原則上應依「法院地法」(我國法)進行判斷。
🔗 涉外法律適用程序鏈
- 1 定性 (Qualification) — 依法院地法(我國法)判斷爭議性質(如:繼承)。
- 2 選法 (Selection) — 依涉民法規定尋找連繫因素(如:被繼承人死亡時國籍)。
- 3 確定準據法 — 指向適用的特定國家法律(如:以色列法)。
- 4 適用準據法 — 依該國實體法判斷繼承權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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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準據法指向他國卻導致結果違反我國公序良俗,應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