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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A 國人甲向 B 國人乙承租位於 C 國之房屋一棟,甲、乙二人於 D 國訂定該租賃契約,約定該契約以 E 國法為準據法。關於該契約之方式是否有效,可以適用下列何國之法律?
  • A A 國法或 B 國法
  • B B 國法或 C 國法
  • C C 國法或 D 國法
  • D D 國法或 E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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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份合約在『外觀形式』(例如是否需簽名、蓋章或公證)上是否有效,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尊重當事人簽約當下的『所在環境』,還是他們共同協議要遵守的那個『法律制度』?請試著從這兩個維度去思考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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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決定。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就本題情形而言,甲、乙二人明確約定該租賃契約以 E 國法為準據法,因此依據前段規定,關於契約方式是否有效,首先可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即 E 國法加以判斷。此外,甲、乙二人是在 D 國訂定該租賃契約,D 國即為法律行為之行為地,依據同條但書規定,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故亦可適用 D 國法。綜上所述,關於該契約之方式是否有效,可以適用行為地法之 D 國法,或是該行為所應適用之 E 國法,故正確答案選 D。

📝 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
💡 法律行為之方式,採本體法與行為地法之擇一適用原則。
比較維度 一般法律行為(如租賃) VS 物權行為(如處分不動產)
法條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9條
準據法原則 擇一適用原則 單一適用原則
適用範圍 本體法或行為地法 物權所在地法
💬本題租賃契約僅為債權行為,故應適用第16條第1項之擇一原則。
🧠 記憶技巧:方式效力二選一:本體法律、行為地。
⚠️ 常見陷阱:看到「房屋」就誤選不動產所在地法(C國),忽略租賃是債權行為而非物權行為。
法律行為之本體法 物權行為之方式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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