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A 國人甲向 B 國人乙承租位於 C 國之房屋一棟,甲、乙二人於 D 國訂定該租賃契約,約定該契約以 E 國法為準據法。關於該契約之方式是否有效,可以適用下列何國之法律?
  • A A 國法或 B 國法
  • B B 國法或 C 國法
  • C C 國法或 D 國法
  • D D 國法或 E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份合約在『外觀形式』(例如是否需簽名、蓋章或公證)上是否有效,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尊重當事人簽約當下的『所在環境』,還是他們共同協議要遵守的那個『法律制度』?請試著從這兩個維度去思考適用範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法律邏輯的掌握非常紮實!

看到你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法律行為方式」的準據法選擇,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它的核心:

  1. 行為方式的選擇原則:在國際私法中,為了確保法律行為的穩定性與便利性,對於契約等法律行為的「方式」(例如:口頭、書面),我們通常有兩種選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
💡 法律行為之方式,採本體法與行為地法之擇一適用原則。
比較維度 一般法律行為(如租賃) VS 物權行為(如處分不動產)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16條第1項 涉民法第16條第2項
準據法原則 擇一適用原則 單一適用原則
適用範圍 本體法或行為地法 物權所在地法
💬本題租賃契約僅為債權行為,故應適用第16條第1項之擇一原則。
🧠 記憶技巧:方式效力二選一:本體法律、行為地。
⚠️ 常見陷阱:看到「房屋」就誤選不動產所在地法(C國),忽略租賃是債權行為而非物權行為。
法律行為之本體法 物權行為之方式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適用與判斷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