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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A 國人甲在 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 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約以 D 國法為準據法,然而該契約未經公證。A 國、B 國以及 C 國均未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經公證,而 D 國法律則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經公證方能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行為地 C 國法
  • B 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物之所在地 B 國法
  • C 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依該契約之準據法 D 國法
  • D 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符合行為地 C 國法與該契約之準據法 D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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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法律行為之『方式』是否有效,法律為貫徹法行為保存原則,通常允許在『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準據法)與『行為地法』之間擇一適用。請思考: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其方式之有效性是否只需符合 $C$ 國(行為地法)之規定即可?此外,這種債權契約之方式規範,與針對物權處分行為之方式規範(依物之所在地法)有何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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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方式的效力解析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表現得很棒喔!關於這題的法律思考,我們可以這樣拆解:

  1. 準據法的選擇 vs. 方式的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行為方式之適用
💡 法律行為方式採「選擇適用」原則,符合準據法、行為地或所在地法即有效。
比較維度 契約準據法 (D國法) VS 行為地法 (C國法)
法源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本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但書
公證要求 強制規定(須公證) 無規定(不須公證)
方式效力判斷 方式不備(單獨看無效) 方式具備(有效)
💬法律行為方式符合行為地法即為有效,故本案契約有效。
🧠 記憶技巧:方式從寬:準據、行為、所在地,三路選一即成立。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法律行為方式須「同時滿足」準據法與行為地法(累積適用),實際上只要符合其一即可(選擇適用)。
涉外不動產物權之準據法 法律行為之實質有效性 涉外法律行為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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