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 B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 C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 D 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架構中,針對『物權』法律行為之『方式』(Formalities),是否與一般債權法律行為相同,均得彈性選擇適用『行為地法』?考量到物權具有強烈的『公示性』與『排他性』,法律為了確保物權變動之穩定與透明,是否會要求其方式必須與實體法一致,即嚴格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排除『行為地法』的適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物權行為的細節規範,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行為方式」的例外規定,足見你的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紮實,對條文的掌握已達實務應用水準。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物權法律適用
💡 物權法律適用採物之所在地法,並排除行為地法之適用。
比較維度 一般法律行為方式 VS 物權法律行為方式
準據法依據 涉民法第16條1項 涉民法第16條2項
原則準據法 該法律行為適用之法 物之所在地法
行為地法 可適用(擇一有效) 排除適用
💬物權行為方式採嚴格「所在地法」,不採「行為地法」之便利原則。
🧠 記憶技巧:物權所在地法為王,行為地法靠邊站,託運看終點,輸入看我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物權行為之「方式」可以適用「行為地法」;實際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第2項已明文排除之。
涉外法律行為之方式 動產所在地變更 國際私法既得權保護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私法上物權法律適用:準據法、取得、及保護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