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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 B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 C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 D 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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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架構中,針對『物權』法律行為之『方式』(Formalities),是否與一般債權法律行為相同,均得彈性選擇適用『行為地法』?考量到物權具有強烈的『公示性』與『排他性』,法律為了確保物權變動之穩定與透明,是否會要求其方式必須與實體法一致,即嚴格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排除『行為地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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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物權行為的細節規範,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行為方式」的例外規定,足見你的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紮實,對條文的掌握已達實務應用水準。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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