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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關於物權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就其在我國的 A 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而向我國法院起訴確認其對周圍地之法定通行權存在,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法定通行權是否存在
  • B 我國的甲公司將木材一批託運我國的乙航運公司以其貨輪運往法國,乙航運公司之履行輔助人即法國的丙公司以乙公司積欠運費及報關費為由,於法國馬賽港留置甲公司所託運之木材,丙公司係合法抑或違法行使留置權,我國法院應適用法國法決定
  • C 我國人甲,就其在日本的地上權向我國乙銀行設定抵押權,就該抵押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
  • D 我國人甲於日本留學時,見其日本籍同學乙之手錶甚為喜愛,遂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並戴在身上 2 年。甲回我國定居,是否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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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就其位於國外的財產進行權利設定,從法治秩序的安定性與公示性來看,你認為決定該權利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法律,應該跟隨「人的國籍」移動,還是應該鎖定在「該財產實體位置」的法律環境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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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民事事件中關於物權之準據法決定。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選項C中,我國人甲以其在日本的地上權向我國乙銀行設定抵押權,此情形係以「地上權」此一權利作為抵押權之客體,屬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前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明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因該地上權係於日本成立,故就該抵押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適用日本法來決定,選項C稱應適用我國法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之適用情形,選項A之A地位於我國、選項B之木材遭留置時位於法國,兩者均適用「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之規定,故我國法院應分別適用我國法與法國法;選項D中手錶之所在地發生由日本至台灣的跨國移動,則適用「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之規定,由於主張取得所有權之原因事實完成時,該手錶已隨甲移至我國,故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選項A、B、D之敘述均為正確。

📝 物權之法律適用
💡 物權行為及其法律效果,原則上依「物之所在地法」。
比較維度 不動產物權 VS 動產物權
準據法原則 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38條第1項 一般動產物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1項;物之所在地變更時依第38條第3項;動產於託運期間則依第41條
位置變更考量 不適用(位置固定) 依事實發生時之位置
💬兩者皆以所在地法為原則,僅動產需額外考量權利變動時的所在地。
🧠 記憶技巧:物權所在地,法隨標的走;動產看發生,不動產看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地法)或起訴法院所在地(法庭地法)可以決定物權效力。
動產物權之變更 準據法之決定 法定通行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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