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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關於物權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就其在我國的 A 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而向我國法院起訴確認其對周圍地之法定通行權存在,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法定通行權是否存在
  • B 我國的甲公司將木材一批託運我國的乙航運公司以其貨輪運往法國,乙航運公司之履行輔助人即法國的丙公司以乙公司積欠運費及報關費為由,於法國馬賽港留置甲公司所託運之木材,丙公司係合法抑或違法行使留置權,我國法院應適用法國法決定
  • C 我國人甲,就其在日本的地上權向我國乙銀行設定抵押權,就該抵押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
  • D 我國人甲於日本留學時,見其日本籍同學乙之手錶甚為喜愛,遂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並戴在身上 2 年。甲回我國定居,是否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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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就其位於國外的財產進行權利設定,從法治秩序的安定性與公示性來看,你認為決定該權利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法律,應該跟隨「人的國籍」移動,還是應該鎖定在「該財產實體位置」的法律環境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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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C)!這題的核心在於「物權法律適用」中極為重要的**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原則,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物權適用之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選項(C)提及之「地上權」及其延伸之「抵押權」,其標的物所在地均在日本,依據物權法規穩定性之要求,其效力應適用日本法,而非我國法。至於(A)與(B)選項,不論是法定通行權或留置權,均直接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我國或法國)之法律,性質上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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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之法律適用
💡 物權行為及其法律效果,原則上依「物之所在地法」。
比較維度 不動產物權 VS 動產物權
準據法原則 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38條第1項 一般動產物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1項;物之所在地變更時依第38條第3項;動產於託運期間則依第41條
位置變更考量 不適用(位置固定) 依事實發生時之位置
💬兩者皆以所在地法為原則,僅動產需額外考量權利變動時的所在地。
🧠 記憶技巧:物權所在地,法隨標的走;動產看發生,不動產看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地法)或起訴法院所在地(法庭地法)可以決定物權效力。
動產物權之變更 準據法之決定 法定通行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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