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關於涉外物權,依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有權之移轉依物之所在地法
- B 權利質權之設定,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 C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依其原因事實發生時物之所在地法
- D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動產在從甲國運往乙國的途中(例如公海上的商船裡),雙方達成了一項產權轉讓協議。請思考: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與可預見性,我們應該選取「當事人開始談判協議」時的法律,還是該協議「法律要件全部滿足」那一刻的所在地法律來判斷物權是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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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題考查國際私法中涉外物權準據法的基本原則,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細節題。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細膩分辨「發生時」與「完成時」的差異,這在實務上對跨國物權變動的認定至關重要。 針對選項(C),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應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而非「發生時」,這正是該選項的破綻。 其他選項則皆為正確敘述:選項(A)為同條第1項的一般原則;選項(B)符合同條第2項「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選項(D)則是同條第4項關於船舶、航空器物權的特別規定。你能確實掌握這些規範細節,基本功十分扎實!
涉外物權法律適用
💡 物權依所在地法,特定物及權利質權則另有規範。
| 比較維度 | 一般物權 (動產/不動產) | VS | 運輸工具 (船舶/航空器) |
|---|---|---|---|
| 基本準據法 | 物之所在地法 | — | 船籍國 / 登記國法 |
| 法條依據 | 涉民法第38條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4項 |
| 變更時點 | 原因事實完成時地 | — | 原因事實完成時籍 |
💬一般物權重物理位置,運輸工具則以法律上的登記國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