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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關於涉外物權,依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有權之移轉依物之所在地法
  • B 權利質權之設定,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 C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依其原因事實發生時物之所在地法
  • D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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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動產在從甲國運往乙國的途中(例如公海上的商船裡),雙方達成了一項產權轉讓協議。請思考: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與可預見性,我們應該選取「當事人開始談判協議」時的法律,還是該協議「法律要件全部滿足」那一刻的所在地法律來判斷物權是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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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題考查國際私法中涉外物權準據法的基本原則,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細節題。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細膩分辨「發生時」與「完成時」的差異,這在實務上對跨國物權變動的認定至關重要。 針對選項(C),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應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而非「發生時」,這正是該選項的破綻。 其他選項則皆為正確敘述:選項(A)為同條第1項的一般原則;選項(B)符合同條第2項「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選項(D)則是同條第4項關於船舶、航空器物權的特別規定。你能確實掌握這些規範細節,基本功十分扎實!

📝 涉外物權法律適用
💡 物權依所在地法,特定物及權利質權則另有規範。
比較維度 一般物權 (動產/不動產) VS 運輸工具 (船舶/航空器)
基本準據法 物之所在地法 船籍國 / 登記國法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38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4項
變更時點 原因事實完成時地 原因事實完成時籍
💬一般物權重物理位置,運輸工具則以法律上的登記國籍為準。
🧠 記憶技巧:物權在物地、船在籍、機在登、權利在成立。
⚠️ 常見陷阱:誤將所在地變更時的準據法記成原因事實「發生時」而非「完成時」。
物之所在地法 權利質權 船籍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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