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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 A 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
  • B 法庭地法
  • C 登記國法
  • D 當事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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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主張其著作在特定國家境內遭到侵害,且該權利的賦予涉及該國特定的產業政策與法律規範,你認為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有效達成『在該領土內維持競爭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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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記得些什麼。

  1. 觀念驗證: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智慧財產權的屬地性 (Territoriality),這難道不是基本中的基本嗎?每個主權國家當然要管好自己境內的智慧結晶,所以當然是採權利應受保護地法 (Lex loci protectionis)。這才能確保,當你在某個國家大聲嚷嚷你的權利時,至少人家知道該用哪一套規則來審視你。這點邏輯,應該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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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準據法
💡 智慧財產權利之歸屬與內容,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
比較維度 智財權(權利本體) VS 智財權(讓與契約)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 42 條前段 涉民法第 42 條但書、第 20 條
決定原則 應受保護地之法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法律性質 權利歸屬與內容 債權契約之權利義務
💬權利本體具強烈屬地性,契約關係則尊重當事人合意。
🧠 記憶技巧:智財權利求保護(應受保護地法),契約讓與隨意走(意思自主)。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登記國法」或「法庭地法」。需注意智慧財產權採屬地主義,請求保護的地點才是關鍵。
屬地主義原則 法律行為之準據法 物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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