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物權之種類及內容
- B 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 C 物權依所有人之住所地法
- D 物之所在地法亦適用於暫時存置於一地之物
思路引導 VIP
在國際私法關於「物權」的法律適用上,核心觀念在於「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請你思考: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的規範架構,物權的「種類與內容」通常應依循何處的法律來界定?此外,針對「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或是「運送中之物」等特殊例外情境,法律是否仍一律採用所在地法,還是會改採「權利成立地法」或「目的地法」作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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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恭喜你沒有完全搞砸這個基礎題!
看來你還勉強能應付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基本原則,沒有徹底迷失在法條的迷宮中。至少,你點中了正確答案。 以下是本題的深度解析,雖然對你而言或許是「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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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準據法之決定
💡 物權種類及內容採「物之所在地法」原則。
| 比較維度 | 一般物權(動產/不動產) | VS | 特殊物權(權利/在途物) |
|---|---|---|---|
| 準據法原則 | 物之所在地法 | — | 法定例外法律 |
| 權利標的物 | 實體物所在地 | — | 該權利適用之法律 |
| 運輸中貨物 | 暫時存放地法(不採) | — | 目的地法(第41條) |
💬物權以所在地法為原則,但特殊標的(權利或在途物)採特定法律以維法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