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不動產,優先適用其所在地法的特別規定
- B 法院應優先適用與當事人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C 法院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
- D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決定任何一國的法律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糾紛時,如果爭議的標的是『土地』或『房屋』這類無法隨意移動且涉及他國主權登記的資產,您認為該國法律通常會容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適用別國法律,還是會為了維護當地交易安全而堅持適用其本國法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決定規則。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因為在面對複雜的連繫因素(Connecting factors)時,容易忽略法條中對於特定財產種類的特殊保留條款。在涉外民事法律中,我們必須建立層級觀念:先找有無當事人合意,再看法律規定的順位,最後則要留意針對不動產的例外規定。
夫妻財產制的適用順位與不動產例外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的結構,法律優先尊重夫妻的書面合意(限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合意才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婚姻關係最切地法。這就是為何選項 (B) 與 (C) 錯誤,因為它們並非「優先」適用,而是處於較後的位階;選項 (D) 則因為忽略了合意範圍受限於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且必須為書面的限制而有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
💡 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並以不動產所在地法為特別例外。
| 比較維度 | 主準據法 (合意/法定) | VS | 特別準據法 (不動產) |
|---|---|---|---|
| 適用順位 | 優先(書面)或依序補位 | — | 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 |
| 選擇範圍 | 國籍法、住所地法 | — |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
| 規範性質 | 屬人法傾向 | — | 物權化與公示性考量 |
💬一般財產制隨人(合意或連結),不動產則高度尊重所在地法之特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