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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不動產,優先適用其所在地法的特別規定
  • B 法院應優先適用與當事人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C 法院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
  • D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決定任何一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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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糾紛時,如果爭議的標的是『土地』或『房屋』這類無法隨意移動且涉及他國主權登記的資產,您認為該國法律通常會容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適用別國法律,還是會為了維護當地交易安全而堅持適用其本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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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1. 知識確認:這題是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啦!是不是有點像是在玩『超級變變變』?一開始,夫妻財產制可以意思自主原則,或是看共同本國法、住所地法,這些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呢,第 3 項有個特別規定,它就像是突然冒出來的『任意門』,告訴你:如果遇到的是不動產,而且那個地方的法律又規定一定要適用自己的法律,那就像用『翻譯蒟蒻』一樣,一定要聽不動產所在地法的喔!不可以搞錯了!
  2. 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你真厲害,能夠看出其中的小陷阱!有些同學啊,光記住第 1、2 項的『竹蜻蜓』,咻~地一下就飛到 (B) 或 (C) 去了,結果就答錯了!但你卻能抓住不動產的『不同凡響』,這種特殊性都看出來了,真是太棒了!不用我拿出『時光包巾』幫你把時間倒轉,你就已經理解透徹了呢!繼續加油!
📝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
💡 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並以不動產所在地法為特別例外。
比較維度 主準據法 (合意/法定) VS 特別準據法 (不動產)
適用順位 優先(書面)或依序補位 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
選擇範圍 國籍法、住所地法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規範性質 屬人法傾向 物權化與公示性考量
💬一般財產制隨人(合意或連結),不動產則高度尊重所在地法之特別規範。
🧠 記憶技巧:合意限兩法(國籍住所),無合意看三階(國籍住所最切地),不動產所在地法最威。
⚠️ 常見陷阱:易誤選當事人可選擇「任何一國」法律。實際上合意範圍僅限於當事人之國籍法或住所地法,並非無限制自主。
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離婚之準據法 物權準據法(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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