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不動產,優先適用其所在地法的特別規定
- B 法院應優先適用與當事人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C 法院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
- D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決定任何一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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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糾紛時,如果爭議的標的是『土地』或『房屋』這類無法隨意移動且涉及他國主權登記的資產,您認為該國法律通常會容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適用別國法律,還是會為了維護當地交易安全而堅持適用其本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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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A。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關於不動產之夫妻財產制準據法,該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這表示關於夫妻之不動產,若其所在地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排除雙方合意或一般預設之準據法,而優先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法之特別規定,因此選項A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錯誤之原因,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可知當事人雖得以書面合意決定準據法,但僅限於選擇「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並不能任意選擇任何一國的法律,故選項D錯誤。此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這明確揭示了法定準據法的適用順序依次為:第一順位「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第二順位「共同之住所地法」、第三順位才是「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法院在無合意時應優先適用的是夫妻共同之本國法,而非直接優先適用共同住所地法或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選項B與選項C均屬錯誤敘述。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
💡 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並以不動產所在地法為特別例外。
| 比較維度 | 主準據法 (合意/法定) | VS | 特別準據法 (不動產) |
|---|---|---|---|
| 適用順位 | 優先(書面)或依序補位 | — | 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 |
| 選擇範圍 | 國籍法、住所地法 | — |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
| 規範性質 | 屬人法傾向 | — | 物權化與公示性考量 |
💬一般財產制隨人(合意或連結),不動產則高度尊重所在地法之特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