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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不動產,優先適用其所在地法的特別規定
  • B 法院應優先適用與當事人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C 法院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
  • D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決定任何一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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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糾紛時,如果爭議的標的是『土地』或『房屋』這類無法隨意移動且涉及他國主權登記的資產,您認為該國法律通常會容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適用別國法律,還是會為了維護當地交易安全而堅持適用其本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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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決定規則。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因為在面對複雜的連繫因素(Connecting factors)時,容易忽略法條中對於特定財產種類的特殊保留條款。在涉外民事法律中,我們必須建立層級觀念:先找有無當事人合意,再看法律規定的順位,最後則要留意針對不動產的例外規定。

夫妻財產制的適用順位與不動產例外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的結構,法律優先尊重夫妻的書面合意(限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合意才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這就是為何選項 (B) 與 (C) 錯誤,因為它們並非「優先」適用,而是處於較後的位階;選項 (D) 則因為忽略了合意範圍受限於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且必須為書面的限制而有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
💡 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並以不動產所在地法為特別例外。
比較維度 主準據法 (合意/法定) VS 特別準據法 (不動產)
適用順位 優先(書面)或依序補位 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
選擇範圍 國籍法、住所地法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律
規範性質 屬人法傾向 物權化與公示性考量
💬一般財產制隨人(合意或連結),不動產則高度尊重所在地法之特別規範。
🧠 記憶技巧:合意限兩法(國籍住所),無合意看三階(國籍住所最切地),不動產所在地法最威。
⚠️ 常見陷阱:易誤選當事人可選擇「任何一國」法律。實際上合意範圍僅限於當事人之國籍法或住所地法,並非無限制自主。
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離婚之準據法 物權準據法(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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