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不動產,優先適用其所在地法的特別規定
- B 法院應優先適用與當事人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C 法院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
- D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決定任何一國的法律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糾紛時,如果爭議的標的是『土地』或『房屋』這類無法隨意移動且涉及他國主權登記的資產,您認為該國法律通常會容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適用別國法律,還是會為了維護當地交易安全而堅持適用其本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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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 知識確認:這題是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啦!是不是有點像是在玩『超級變變變』?一開始,夫妻財產制可以意思自主原則,或是看共同本國法、住所地法,這些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呢,第 3 項有個特別規定,它就像是突然冒出來的『任意門』,告訴你:如果遇到的是不動產,而且那個地方的法律又規定一定要適用自己的法律,那就像用『翻譯蒟蒻』一樣,一定要聽不動產所在地法的喔!不可以搞錯了!
- 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你真厲害,能夠看出其中的小陷阱!有些同學啊,光記住第 1、2 項的『竹蜻蜓』,咻~地一下就飛到 (B) 或 (C) 去了,結果就答錯了!但你卻能抓住不動產的『不同凡響』,這種特殊性都看出來了,真是太棒了!不用我拿出『時光包巾』幫你把時間倒轉,你就已經理解透徹了呢!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