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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住在 B 國,除設定住所於 B 國外,二人並在 B 國結婚,結婚時約定以 B 國法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二人回臺工作,並在臺灣購置不動產。乙因投資失利,遂將登記於自己名下之不動產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善意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約定 B 國法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無效,蓋雙方僅能約定各自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 B 甲、乙約定 B 國法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無效,因為夫妻財產制應以結婚時夫所屬國之法為準據法
  • C 若依據 B 國法律,即使不動產登記於乙名下,乙亦無權處分不動產,則乙出售不動產之行為將因此而無效
  • D 不動產位於我國,該處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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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夫妻在國外約定了特定的財產處理規則,隨後在台灣購買房屋並賣給一位對該規則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時,從維護法秩序穩定與經濟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優先保障「這對夫妻私下的契約內容」,還是保障「基於對國家登記制度的信任而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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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與乙雖約定以 B 國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屬於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之情形,但乙將位於臺灣且登記於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給善意第三人丙。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基於保護交易安全與善意第三人之考量,由於該不動產位於中華民國境內,且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關於夫妻財產制對丙的效力,必須排除外國法之適用,直接依中華民國法律來認定。依我國法律,乙處分登記於自己名下之不動產予善意第三人,該處分行為係屬有效,故不動產位於我國,該處分有效,正確答案為 D。

📝 涉外夫妻財產制
💡 涉外夫妻財產準據法之約定,不得對抗國內善意第三人。
  •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
  • 不動產物權之法律行為,依物之所在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
  •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
  • 為保障我國交易安全,對於國內不動產之處分,應適用我國法保護善意受讓人。
🧠 記憶技巧:準據法可合意,物權看所在地,未登記不抗三,交易安全第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依據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B國法)即可宣告處分行為無效,卻忽略了涉外法第49條對善意第三人的特別保護規定。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物權準據法之適用 善意受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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