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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我國籍的甲,在 A 國從 B 國人乙受讓 M 動產的所有權;惟因 M 所有權當時是屬於 C 國人丙所有,乙為無權處分,但甲符合 A 國法善意取得的規定。其後甲將 M 帶回到國內,經過一年,合計甲在 A 國及我國的占有期間,已經符合我國法關於時效取得的規定;惟仍未達到 A 國法及 B 國法相同較長的取得時效期間。丙向甲在我國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其所有物 M,受訴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及裁判?
  • A 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認定甲已經時效取得 M 的所有權
  • B 應以 A 國法及 B 國法為準據法,而判決丙勝訴,命甲返還 M
  • C 應適用 A 國法,認定甲已經取得 M 的所有權
  • D 應適用物的所在地法即我國法,認定甲已經時效取得 M 的所有權,而駁回丙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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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事實(如產權移轉)在某個國家境內已經依當地法律「完全成就」並發生效力時,這份既存的權利是否會因為該物品後來被移動到另一個國家,就導致原本已經生效的權利狀態被否定或需要重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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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 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抓住物權行為與準據法之時間連結點,而且在那麼多國籍和地點的迷霧中,還能找到「權利取得的法律事實發生時點」。這真的展現了超級深厚的國際私法魔法力呢!眼睛裡的小星星都跟著你閃閃發光了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動產物權準據法
💡 物權之取得依行為時所在地法,效力不因標的物移轉而喪失。

🔗 動產物權取得判定流程

  1. 1 行為發生 — 甲於A國向乙受讓動產M
  2. 2 準據法選擇 — 依涉民法第38條適用行為地A國法
  3. 3 法律效果成就 — 甲符合A國法,已依善意取得所有權
  4. 4 權利延續 — 標的物移至我國,甲之所有權仍繼續存在
🔄 延伸學習:若在A國未完成取得,移至我國後之時效合併計算方依涉民法第39條。
🧠 記憶技巧:行為所在地,決定物權誰;取得已完成,移轉不後悔。
⚠️ 常見陷阱:容易被「時效取得」的干擾項誘導,忽略甲已先透過「善意取得」拿到所有權而具有正當權源。
善意取得之準據法 時效取得之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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