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營業所設於新竹市的 X 企業社(負責人:我國籍的甲)僱用來我國留學的 A 國人乙撰寫電腦程式,雙方約定「本合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同意不爭執管轄法院之所在地及管轄法院之正當性」。下列敘述,依我國法律,何者正確?
  • A 關於乙的行為能力,應適用我國法
  • B 關於乙撰寫程式所生著作權的歸屬,應適用我國法
  • C 關於乙的報酬請求權,我國法院應適用關係最切的法律
  • D 我國僅承認地域管轄權的合意,不承認國際管轄權的合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法律文件中同時涉及「人的身分狀態」、「契約義務履行」以及「無體財產權(如創作成果)的保護」時,在國際私法的邏輯下,這三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應該是全部統一適用同一國家的法律,還是應各自尋找其對應的『連結因素』來決定準據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驗證:精準鎖定涉外民事法規

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不同法律關係的定性,這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1. 著作權歸屬(選項 B 正確):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應適用「主張權利地之法律」。本案於我國法院起訴且於我國境內主張權利,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準據法之選擇
💡 依涉民法判斷行為能力、著作權及勞僱契約之準據法。
比較維度 行為能力 VS 著作權歸屬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10條 涉民法第42條
決定原則 屬人主義(國籍法) 主張地法(保護地)
常見例外 保護交易安全之行為 職務發明之法律關係
💬行為能力看國籍,智慧財產權則依主張權利所在地之法律定之。
🧠 記憶技巧:行為看國籍,著作看保護,勞工選契約,管轄隨協議。
⚠️ 常見陷阱:誤以為勞僱契約只能適用關係最切地法(其實首重當事人自主選擇),或誤認行為能力一律適用法院地法。
法本位主義與反致原則 強行規定之優先適用 定性問題之處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適用與判斷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