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營業所設於新竹市的 X 企業社(負責人:我國籍的甲)僱用來我國留學的 A 國人乙撰寫電腦程式,雙方約定「本合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同意不爭執管轄法院之所在地及管轄法院之正當性」。下列敘述,依我國法律,何者正確?
- A 關於乙的行為能力,應適用我國法
- B 關於乙撰寫程式所生著作權的歸屬,應適用我國法
- C 關於乙的報酬請求權,我國法院應適用關係最切的法律
- D 我國僅承認地域管轄權的合意,不承認國際管轄權的合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法律文件中同時涉及「人的身分狀態」、「契約義務履行」以及「無體財產權(如創作成果)的保護」時,在國際私法的邏輯下,這三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應該是全部統一適用同一國家的法律,還是應各自尋找其對應的『連結因素』來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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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鎖定涉外民事法規
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不同法律關係的定性,這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 著作權歸屬(選項 B 正確):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應適用「主張權利地之法律」。本案於我國法院起訴且於我國境內主張權利,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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