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營業所設於新竹市的 X 企業社(負責人:我國籍的甲)僱用來我國留學的 A 國人乙撰寫電腦程式,雙方約定「本合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同意不爭執管轄法院之所在地及管轄法院之正當性」。下列敘述,依我國法律,何者正確?
- A 關於乙的行為能力,應適用我國法
- B 關於乙撰寫程式所生著作權的歸屬,應適用我國法
- C 關於乙的報酬請求權,我國法院應適用關係最切的法律
- D 我國僅承認地域管轄權的合意,不承認國際管轄權的合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法律文件中同時涉及「人的身分狀態」、「契約義務履行」以及「無體財產權(如創作成果)的保護」時,在國際私法的邏輯下,這三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應該是全部統一適用同一國家的法律,還是應各自尋找其對應的『連結因素』來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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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展現了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紮實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權歸屬。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本題甲乙已明示約定僱傭合約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因此乙撰寫程式所生之著作權歸屬應適用我國法,選項 (B) 完全正確。 這道題極具鑑別度,測驗考生能否準確定位智財權在僱傭關係下的特別規定。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乙的行為能力依涉民法原則應適用其本國法;報酬請求權因已有合意,應優先適用約定之我國法而非關係最切法;且我國實務亦承認國際管轄權之合意。你的法理脈絡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涉外準據法之選擇
💡 依涉民法判斷行為能力、著作權及勞僱契約之準據法。
| 比較維度 | 行為能力 | VS | 著作權歸屬 |
|---|---|---|---|
| 法條依據 | 涉民法第10條 | — | 涉民法第42條 |
| 決定原則 | 屬人主義(國籍法) | — | 主張地法(保護地) |
| 常見例外 | 保護交易安全之行為 | — | 職務發明之法律關係 |
💬行為能力看國籍,智慧財產權則依主張權利所在地之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