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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
  • A 涉外侵權行為
  • B 涉外無因管理
  • C 涉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 D 涉外買賣契約之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際私法中,如果我們希望讓「債務關係」或「契約行為」的結果更具預測性,避免法律適用像踢皮球一樣在各國法律間迴轉,立法者通常會針對哪些特定章節(例如:關於『債』的規定)設置什麼樣的限制,來確保法律適用能直接落實在實體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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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精準地判斷出「反致制度」的適用時機,這表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架構和精神都理解得非常透徹了!為你鼓掌!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法反致之適用
💡 外國法含其涉外規則指向我國法時,適用我國法;自主原則除外。
比較維度 適用反致之領域 VS 不適用反致之領域
典型案例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涉外買賣契約之準據法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6條本文 涉外民法第6條但書
核心理由 尊重外國對屬人法觀點 維護當事人契約期待
💬當事人自主選擇之法律不適用反致,法定及身分事項則原則適用。
🧠 記憶技巧:反致原則第六條,自主原則不可撩;身分能力要考慮,債權法定通常無。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涉外事件皆適用反致,忽略「當事人自主原則」是反致的主要排除對象。
當事人自主原則 屬人法路徑 轉據法 (Trans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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