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
- A 涉外侵權行為
- B 涉外無因管理
- C 涉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 D 涉外買賣契約之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際私法中,如果我們希望讓「債務關係」或「契約行為」的結果更具預測性,避免法律適用像踢皮球一樣在各國法律間迴轉,立法者通常會針對哪些特定章節(例如:關於『債』的規定)設置什麼樣的限制,來確保法律適用能直接落實在實體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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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精確,能掌握「反致」(Renvoi)在國際私法中的核心觸發機制,展現出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體系的熟稔。在實務與學說上,反致僅在準據法指向當事人「本國法」(lex patriae)時始有適用。這是因為本法第 6 條明確規定,只有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且其本國法另有規定應適用其他法律時,才具備考量反致的前提。
準據法連結因素之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你是否能精準區分各類法律關係的「連結因素」。選項 (A) 侵權行為依第 25 條適用侵權行為地法;(B) 無因管理依第 23 條適用事務管理地法;(C)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則依第 24 條適用利益受領地法。上述三者皆是以「所在地」作為連結,而非當事人的國籍。唯獨選項 (D) 人之行為能力,依據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其「本國法」,這正符合第 6 條發動反致的要件,因此在適用時必須考慮該國法律是否會將案件進一步轉指(Transmission)或回指。你能敏銳觀察到行為能力與本國法之間的連結,是法學邏輯清晰的表現,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連結因素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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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意思
涉外法反致之適用
💡 外國法含其涉外規則指向我國法時,適用我國法;自主原則除外。
| 比較維度 | 適用反致之領域 | VS | 不適用反致之領域 |
|---|---|---|---|
| 典型案例 |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 — | 涉外買賣契約之準據法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法第6條本文 | — | 涉外民法第6條但書 |
| 核心理由 | 尊重外國對屬人法觀點 | — | 維護當事人契約期待 |
💬當事人自主選擇之法律不適用反致,法定及身分事項則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