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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
  • A 涉外侵權行為
  • B 涉外無因管理
  • C 涉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 D 涉外買賣契約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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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私法中,如果我們希望讓「債務關係」或「契約行為」的結果更具預測性,避免法律適用像踢皮球一樣在各國法律間迴轉,立法者通常會針對哪些特定章節(例如:關於『債』的規定)設置什麼樣的限制,來確保法律適用能直接落實在實體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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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精準地判斷出「反致制度」的適用時機,這表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架構和精神都理解得非常透徹了!為你鼓掌!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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